深圳药师上岗能力测试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题目

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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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做出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但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

A.正确

B.错误

C.放弃


正确答案:B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做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2题:

在保险销售中应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有关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

A、宣传

B、误导

C、介绍

C、引导


答案:B

第3题: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作出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但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


正确答案:×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做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4题:

药品介绍是零售药店常见的工作任务应注意的事项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药店要熟悉相关药品知识及常见病知识。介绍药品时,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内容介绍,不得捏造,夸大和隐瞒有关药品信息

B.根据顾客所述症状,正确选择所推介的处方药品,切勿将非处方药介绍给顾客

C.语气柔和亲切,语言条理清楚

D.注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现组合销售,以提高销售业绩

E.药店营业员不要过早招呼顾客,把握好与顾客接触的最佳时机


参考答案:ABCE

第5题: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不得有以下( )行为。

A.作获利保证

B.共担风险

C.虚假宣传

D.误导客户


正确答案:ABCD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6题: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正确

第7题:

以下哪两项属于销售误导表现形式?()

A、如实介绍

B、虚假宣传

C、夸大功能

D、明确条款


正确答案:BC

第8题: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A、性能、功能

B、质量、销售状况

C、用户评价

D、曾获荣誉


答案:ABCD

第9题: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不得( )。 A.作获利保证 B.作共担风险承诺 C.虚假宣传 D.误导客户


正确答案:ABCD
【考点】掌握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见教材第五章第五节,P180。

第10题:

基金销售人员介绍基金产品不得( )。

A.虚假陈述
B.误导性陈述
C.存在重大遗漏
D.以上都是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察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他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基金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销售业务规则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并依法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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