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公司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行销毁。
第1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2题:
《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本平台的数据信息接入市()部门监管平台。
第3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第4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延续经营申请。
第5题: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6题:
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第7题: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 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8题: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即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9题:
被依法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10题:
根据《合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