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校车标牌领取表之日起()内核发校车标牌。
第1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标牌档案,确定档案编号。
第2题:
办理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第3题:
办理校车报废解体注销登记的,登记审核岗不审查校车标牌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第4题:
办理核发校车标牌业务,不存入校车标牌档案的资料是()。
第5题:
核发校车标牌时,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6题: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7题: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领取校车标牌。
第8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校车使用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 )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A.1日
B.2日
C.5日
D.10日
第9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时,属于非专用校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重新制作行驶证,调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学生和成人乘坐人数,原行驶证收回并销毁。
第10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进行确认时,应当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但对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可以不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