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复核决定异议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第1题: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2题: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第3题:
第4题:
被追究人对行政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请复核的,复核期间行政责任追究()执行。
第5题: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排污费缴纳数额有疑问的,可以重新核定。
第6题: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第7题: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第8题: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监察部门应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9题:
城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责任的认定有异议或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或者上级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诉。
第10题: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