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考试

某个体户张某在工商所辖区内的A街经营一食杂店,后因街道改造,该食杂店从甲街搬到工商所辖区内的B街,张某到工商所登记窗口咨询有关经营地址变更的问题。请问你作为首办责任人,如何答复刘某怎样办理变更登记?()A、告知张某须提交张某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B、告知张某须提交B街新店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C、告知张某须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D、告知张某须提交其本人的照片

题目

某个体户张某在工商所辖区内的A街经营一食杂店,后因街道改造,该食杂店从甲街搬到工商所辖区内的B街,张某到工商所登记窗口咨询有关经营地址变更的问题。请问你作为首办责任人,如何答复刘某怎样办理变更登记?()

  • A、告知张某须提交张某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B、告知张某须提交B街新店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 C、告知张某须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 D、告知张某须提交其本人的照片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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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个体经营户张某因不服区工商局5 000元的处罚而申请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没收张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张某若想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哪个单位为被告?( )

A.市工商局

B.区工商局

C.区人民政府

D.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局


正确答案: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工商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没收张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即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若提起行政诉讼,市工商局是被告。故选A。

第2题: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为可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2010年7月,张某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互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1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正确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1500元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3题:

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AD 《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由此,A和D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应当赔偿;B和C均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本题正确答案是AD.

 

第4题:

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并居住使用。但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小张为两人成年独子,单独居住。2018 年张某去世,该住房由王某独自居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变更登记前,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B、张某去世后,无论是否对该房产变更登记,该房产归王某和小张共有
C、因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所以张某去世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D、张某去世后,因房产由王某独自居住使用,所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A项错误,该房产虽然只登记张某一人为所有权人,但因是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故王某也 享有所有权。但张某去世后,作为其继承人的小张对其财产享有继承权,故房产并非归王某一人所有。
B项正确,张某去世后,王某和小张的继承权生效,无论是否变更登记,其二人均对该房产享有权力,该房 产归王某和小张共有。
C项错误,该房产是张某与妻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只登记了 张某,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项错误,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属于张某的部分是张某的遗产开始继承,在遗产分割前,遗产是属于继承人 共有的,不能因为房产由王某独自居住使用就归王某一人所有。

第5题:

张某因合同纠纷起诉齐某,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胜诉,确认张某对齐某享有债权。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齐某一直未实现该债权。下列主体中,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有可能启动本案再审程序的有哪些:( )

A.张某死亡后继承该债权的张小某
B.在判决生效后受让该债权的吴某
C.一审审理时被遗漏的必要共同原告王某
D.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梁某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375条的规定,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1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2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B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42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D项正确。

第6题:

张某是个体户。某日张某在A区工商局和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请问:(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并说明理由。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案被告是市技术监督局和A区工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几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该职权机关的,由撤销机关为被告。因此本案被告是市技术监督局和A区工商局。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原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已死亡的公民不能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因此汤某的诉讼地位是原告。

第7题:

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四人各出资十万元成立一个经营煤炭的合伙企业,四个约定由张某负责该煤炭的经营部的全面工作.张某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将该经营部的煤炭低价卖给其好友陈某,再自陈某高价卖往外地.王某、李某和赵某得知该情况后,一致同意将张某除名。对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查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自张某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决议生效

B.张某对除名决议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张某被除名后,王某、李某和赵某应当与其进行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

D.张某被除名后,对除名决议生效以前的合伙债务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第8题:

张某在某步行街当众犯强制猥亵一女子,张某应定强制猥亵罪并从重处罚。( )


参考答案:正确

第9题:

下列哪些情形受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A: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B: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刘某不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C: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在一审期间县工商局决定对刘某颁发执照,但刘某仍不撤诉,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条件
D:刘某对县工商局决定不予颁发其个体户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起诉,受诉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违法,且实际履行还有实际意义,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2条作出履行判决。选项B,刘某起诉县工商局不作为,而法院审理认为县工商局不作为合法,属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故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选项C,尽管县工商局原先的不作为违法,但因已经履行,故不能再作出履行判决,而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作出确认违法判决。选项D的情形,根.据《行诉法解释》第44条第1款第6项,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10题:

张某在某市中心地段有一家餐厅,由于人流充足,生意很是红火。张某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力打理,遂由吴某承租下来。在承租合同中规定,吴某每年向张某支付20万元的承包费,其他的经营成果都归吴某所有。吴某在承包后,并未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记,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一年后,税务机关向张某发出了企业所得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张某辩解道,承租合同中明确规定除收取承包费外一切事宜都由吴某承担。你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承担?造成了哪一方的额外税负?这一问题应该怎样避免?


正确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虽然张某将餐厅承租给吴某,但由于吴某没有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1997]8号文件,要求张某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显然被承租人张某承担了额外税收负担。张某想要避免额外税收负担,应要求者承租人吴某改变餐厅名称,并另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张某承担税款,但适当提高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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