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工商所以本工商所的名义行使受委托职权。
第1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档案由受委托工商所管理。
第2题: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分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3题:
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登记管理模式。
第4题:
受委托工商所履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职能,可以受委托工商所名义做出。
第5题: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的案件,可以委托工商所(分局)立案。受委托的工商所(分局)所(局)长,可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的名义批准立案。
第6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档案()
第7题:
经济户口档案除相关检查表以及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保存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存放工商所(分局)外,其他资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按登记权限分级管理。
第8题:
受委托履行登记职能的工作人员由工商所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挑选,经工商所所长批准后统一报其所属()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9题:
实行委托登记,县(市、区)工商局应当与受委托工商所签订《登记委托书》,委托书由()签发,载明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职能及权限。
第10题:
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受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本辖区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委托的县(市、区)工商局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