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外国人黄某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海口有一处房产,其加入外国国籍前住所在南宁。中国公民温某与黄某在长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深圳。后黄某因货源紧张,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果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哪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A、长沙B、深圳C、海口D、南宁

题目

外国人黄某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海口有一处房产,其加入外国国籍前住所在南宁。中国公民温某与黄某在长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深圳。后黄某因货源紧张,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果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下列哪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A、长沙
  • B、深圳
  • C、海口
  • D、南宁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住所在A市的杜某欲将其所有的位于8市市中心的一栋房屋出售。正好C市的张某与D市的王某正在筹备结婚,需要房屋。二人看中了杜某的这栋房屋。经过数次协商后,杜某最终与张某、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应当将争议提请A市人民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房屋价金支付发生纠纷,现杜某欲向法院起诉张某和王某,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赔偿自己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他只能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B.他可以选择向C市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

C.他可以任意选择向B市、C市或D市人民法院起诉

D.他应当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孙某应当向8市法院起诉,A项正确。D项涉及协议管辖,因协议管辖涉及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但不得损害社会利益,法律规定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孙某和李某、王某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因此,孙某不应当向A市法院起诉,D项是错误的。B、C项涉及选择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2条的规定,但由于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具强制性和排他性,所以B、C项错误。

第2题:

在黄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原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上级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黄某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黄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要求考生掌握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3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 年4 月1 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 年4 月10 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正确答案:BD
专家解析:
正确答案:BD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4题:

张某与黄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张某向黄某交付2000元的保证金,黄某拒绝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给张某造成3000元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7000元
B: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5000元
C: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4000元
D: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3000元

答案:B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入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张某交付的是保证金,并未约定定金性质,因此张某交付的不是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张某只能要求黄某返还2000元。黄某的违约行为给张某造成了3000元的损失,张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所以张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5000元。

第5题:

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如因货物损失对乙市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人民法院。

A.被告住所地

B.原告住所地

C.合同签订她

D.运输始发地


正确答案:ABC

第6题:

张某和王某在甲地签订合同,将张某在乙地的厂房一间出租给王某。后因王某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张某到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乙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地人民法院于6月5日予以立案,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于6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

A、张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B、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C、甲地人民法院

D、乙地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第7题:

白某于2010年8月9日向丁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还款,由黄某做白某的保证人。合同中没有关于黄某保证方式的约定,也没有约定黄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后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中添加条款说明黄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白某的还款时间为2011年1月1日,黄某的保证期间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B.若白某、丁某、黄某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黄某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12年2月9日

C.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1年7月1日

D.在白某、丁某、黄某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黄某的保证期间至2013年1月1日


正确答案:ABD
[考点]保证
[答案及解析] ABD。《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黄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l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即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2年2月9日。故B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白某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此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13年1月1日,故D项正确,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D。

第8题:

洪某与周某因为合同纠纷在人民法院诉讼,由审判员黄某担任独任审判员,洪某发现周某与黄某曾在初中同学一年,并曾经在同一单位共事半年多,遂申请黄某回避。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之前,洪某听说黄某一向为人正派、办事公正,于是主动要求黄某继续调解本案。经黄某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周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如果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黄某的调解就是不合法的

B.人民法院如果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黄某的调解就是合法的

C.洪某虽提出回避申请,但其要求黄某调解,符合自愿原则,调解因而是有效的

D.黄某进行调解是不合法的


正确答案: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调解必须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本案中,调解虽然是自愿的,但是李某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所以,该调解是不合法的。

第9题:

住所在某市A区的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B区的房屋租给李某使用。李某的住所地在C区。李某在租赁期间,未与张某商量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变,拆掉屋内的一面墙,并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一年后,李某将房屋交回,张某发现了李某私自改造房屋的情况,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B: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C: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D: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
解析:
【考点】专属管辖。详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表面上看应选B项。然而本案的标的涉及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B区法院专属管辖。至于D项,即使本案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属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10题:

关于合同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深圳一家“三来一补”企业接受投资后在广州履行了该补偿贸易合同的主要义务,那么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可以是深圳或者广州的法院
B: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在上海交货,实际却是在北京交货,那么最后关于这笔买卖合同的纠纷上海的法院如果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的话就没有管辖权
C:李某与赵某约定在A市履行买卖合同的交货手续,但是李某将货物改卖他人,赵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李某住在B市而赵某住在A市,因此本案纠纷不能由A市法院审理
D: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答案:A,B,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深圳是被告住所地,因此A正确;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B正确;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A市同时也是原告住所地,所以不能适用这项规定,A市作为合同履行地还是可以审理此案,因此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D项正确。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