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
第1题:
第2题: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3题: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视为到达时间。
A.该数据电文向该特定系统的发送时间
B.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C.该数据电文向收件人任何系统发送的时间
D.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
第4题:
依照《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数据电文的发件地和收件地应分别为发端人和收件人的()。
第5题:
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取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
第6题: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为()
第7题:
我国《电子商务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8题: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视为到达时间。
A.该数据电文向该特定系统传送的时间
B.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
C.该数据电文向收件人任何系统发送的时间
D.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的时间
第9题: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视为数据电文收到的地点。
第10题: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