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且判随原配偶生活、女方初婚未育,双方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在单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退休后去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时,单位说孩子不是独生子女。请问孩子是否算独生子女,是否享受奖励?
第1题:
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第2题:
A、男方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但房子是女方父母在婚后所买,并且买房子时也没有强调是单独赠与女方一个人的,故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
B、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位于高新南区的一套房产,并登记其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双方未协商一致,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C、婚后,男方家出资6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
D、婚前,男方口头承诺将女方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后男方出轨并反悔,女方起诉,法院很难支持其分得一半得诉讼请求
E、婚后,女方伪造男方签名将夫妻共有房屋以低于市值5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到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男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很难支持
第3题:
问:离婚后,子女随男方还是女方生活?
第4题:
下列情形符合《婚姻法》有关晚育规定是()
A男方25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B女方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C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D女方28周岁以上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5题: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 )周岁。
A、23;
B、25;
C、30
第6题:
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并公证:“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女方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男方每月支付女方劳动报酬5000元,不论男方经济状况如何。”双方按约履行若干年后,男方不再每月支付妻子劳动报酬5000元,妻子遂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妻子的主张能成立吗?
对于这种丈夫支付妻子劳动报酬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精神:“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审判实践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主张权利的并不多见,原因在于鲜见我国实际生活中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而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
双方既然自愿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妻子在家操持家务并由男方每月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这种协议应当是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第7题:
A、女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
B、男方婚后个人花销所借债务
C、女方个人所借债务,但是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
D、由夫妻共同签名所借债务
第8题:
根据《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形中,离婚时,双方对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发生争议,而且子女随母亲生活对其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当以女方的要求为优先( )
A.子女在八周岁以下的
B.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
C.女方、男方均有其他子女的
D.女方没有经济能力
第9题:
那请问,再婚生的小孩户口应该上哪?
第10题:
男方再婚前曾生育一女判给前妻、女方系初婚,婚后生育一子,其子是否为独生子女,可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