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政策法律知识

我国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有何保障措施?

题目

我国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有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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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答案:对

第2题: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对华侨农(林)场的土地保护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华侨农场经济发展及其归难侨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受到《宪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的保护。《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这些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3题: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国家对归侨、侨眷的生育有什么政策规定?


正确答案: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83]侨研字第002号)的规定:
(1)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内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如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2)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六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
(3)在新疆、西藏、内蒙等民族自治区居住的归侨,可参照当地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执行。
(4)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胎。
此外,国营华侨农场的计划生育工作,除上述情况外,按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农村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5题: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 (1)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出境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2)因私出境无时间限制。如果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退休费和退职费及各种补贴。
(3)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待遇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4)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第6题:

我国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参考答案:对

第7题:

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在境外死亡的,关于其丧葬费用有何政策?


正确答案: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92]侨内会字第020号)的规定,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退休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且丧葬等费用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需向养老金发放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退职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丧葬等费用未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8题: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可以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答案:错

第9题:

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①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1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③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上的由所在单位保留1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

第10题: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保护和鼓励措施有哪些?


正确答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他们兴办公益事业提供方便。
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们兴办的公益事业;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考虑国家需要和法律许可的同时,选择兴办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他人不得随意干扰或破坏;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他人不得非法侵占、吞并或挪用。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应当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