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知识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刘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题目

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购进假冒“芙蓉王”、“双喜”、“万宝路”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5000余条并予以销售,截止2011年3月12日,刘某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卷烟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其他尚未销售的被查扣的4000余条假冒卷烟,标值达12万元。刘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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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该案应移送哪级公安机关?如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程序是什么?


正确答案: 应移送某市烟草专卖局同级的公安机关。
涉烟刑事案件的移送程序是:
(1)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3)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2题:

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在卷烟零售户王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非法卷烟共计40条。经鉴定,其中真品卷烟10条,价值3600元;假冒注册商标卷烟30条,标值7800元。经调查,周某所经营的真品卷烟系本人从市场收购,假冒卷烟系非法烟贩送货上门。该案应当适用哪个类型的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移送哪个执法机关,具体理由?


正确答案: 应当适用外部移送和部分移送。应将30条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移送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理由:按照职能管辖划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部分移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第3题:

201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某市一租赁房屋内,雇佣了6名工人无证生产卷烟,他们将“天下秀”等卷烟的烟嘴、烟盒拆掉,接上“玉溪”牌卷烟烟嘴,再利用“玉溪”的商标进行包装后进行销售,以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2010年6月,文某某该生产地点被公安机关查处,据查实,被告人在此期间已组织制售假烟1万余条,非法经营数额达140万元。文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文某某未经“玉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依据《刑法》第213条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第4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罗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生产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6条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1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5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正确答案: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6题:

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该案涉案卷烟假冒卷烟13条,案值2000余元。案件审理员在整理完资料后,提请案件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是对当事人罚款,假冒卷烟予以销毁。对假冒卷烟的销毁涉及何种文书?如果假冒卷烟未集中销毁时,为保证结案率,制作档案时应注明什么?


正确答案: 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是对依法公开销毁的违法物品的品种数量及销毁情况进行记录的文书。
在实践中,由于违法物品通常要集中销毁,可能影响结案。为保证及时结案,可将已办理完毕的文书连同本文书归档入卷,但应当在结案报告和卷内备考表中注明“违法物品待统一公开销毁”。

第7题:

2008年3月的一天,A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某零售户王某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29条,案值4000余元,和销售假冒卷烟31条,案值5000余元。A市烟草专卖局将王某销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的对象不同,分为哪两种,并简要说明。


正确答案: 内部移送和外部移送。
内部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移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外部移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获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外部移送产生的原因是法律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

第8题:

2010年6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系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为刘某某为首的假烟生产团伙生产假冒伪劣卷烟提供生产场所。经公安机关查实,刘某某为首的团伙先后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卷烟2万余件,价值人民币28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对其生产、销售的金额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其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负责,不仅仅只就自己直接销售的金额负责。

第9题:

2010年6月20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拦下一辆装载有卷烟的货车,当场查获“娇子”、“南京”等注册商标卷烟共计15个品牌10500条,承运人王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经鉴定,该批卷烟全部为假冒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85万元。经查明,王某即为该批卷烟货主,欲运往A市进行销售。王某尚未销售假烟即被抓获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王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欲运输该批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至外地销售,由于被查获时尚未进行销售,其行为未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能构成该罪的既遂状态,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0】7号)第2条规定,伪劣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10题:

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将标值90000余元的“熊猫”牌卷烟100条,软“中华”牌卷烟20条,雇佣李某将卷烟运往某县,在某县一地点进行销售时被该县公安机关查获,查获时张某已销售51800元。同月6日,在被告人张某住处查获“中华”、“熊猫”、“利群”等品牌卷烟800余条,价值人民币28500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张某的所有卷烟均为假冒伪劣卷烟,假冒伪劣卷烟标值54000元,同时查实李某在运输前已经知道所运输的物品为假冒卷烟,但李某认为自己所运的卷烟数量并不算很大,不构成犯罪。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如何计算?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正确答案: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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