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在2000年12月提起的诉讼,情况会怎样?为什么?

题目

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该工作人员因疏忽,错将一架价值4500元的尼康相机标为450元。王某并不懂行,看到这架相机后,只觉得非常便宜,且性能优良,便掏钱买下了。事隔一周,商店在盘点时发现了错误,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王某,商店要求王某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这些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是在2000年12月提起的诉讼,情况会怎样?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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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此时,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莱和赵莱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莱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正确答案:CD
75.答案: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

第2题:

旅游时,张某不慎将其最爱的高档照相机丢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本身是一家二手电器商店的店主,就将该相机带回店内,后卖给了李某。后来张某得知王某拾得其相机,此时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

A.自知道李某占有相机之日起两年内,张某可以直接找李某要回自己的相机

B.张某只能向王某要求损害赔偿

C.自知道李某占有相机之日起两年内,张某可以向李某要回自己的相机,但必须支付李某购买相机的费用

D.张某在支付给李某费用后取回了自己的相机,然后可以向王某追偿该费用


正确答案:CD

第3题:

张某委托在商店工作的同学王某购皮包一只,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朋友杨某。王某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王某将皮包交给张某,张某又将皮包送给杨某。三日后商店开奖,王某所持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台冰箱。于是,王某到商店兑奖,商店以上班时间购物违反商店员工守则为由,宣布中奖无效。几日后,张某到商店讨要冰箱,称皮包是其委托王某购买,但遭到商店拒绝,理由是,王某买皮包时并没有说明代买。又几日后,杨某向商店提出,奖券是购包所得,冰箱应当归他。为此,引发诉讼。

本案中王某在商店的购包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可撤销行为

D.待生效行为


正确答案:A

第4题:

王某与李某为一幢楼房的权属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幢楼房归他所有,人民法院遂追加张某为第三人。其后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根据上述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张某为另案原告,王某、李某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由张某取代王某作为原告,李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C: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李某为原告,张某为被告,继续审理
D:如果人民法院允许王某撤诉,应以王某为另案被告,张某为另案原告,诉讼另行进行

答案:A
解析:
【考点】第三人之诉,本诉原告撤诉后的处理。详解:《民诉法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B、C、D项均不正确。

第5题:

76~80 张某委托在商店工作的同学王某购皮包一只,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朋友杨某。王某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王某将皮包交给张某,张某又将皮包送给杨某。三日后商店开奖,王某所持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台冰箱。于是,王某到商店兑奖,商店以上班时间购物违反商店员工守则为由,宣布中奖无效。几日后,张某到商店讨要冰箱,称皮包是其委托王某购买,但遭到商店拒绝,理由是,王某买皮包时并没有说明代买。又几日后,杨某向商店提出,奖券是购包所得,冰箱应当归他。为此,引发诉讼。请根据题目回答76-80题:第 76 题 本案中王某在商店的购包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可撤销行为

D.待生效行为


正确答案:A

第6题:

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40%,李某和王某各出资30%。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独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的借款充当保证人,乙公司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向银行支付100万元。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张某拒绝,王某书面要求李某起诉张某,李某迟迟不予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拒绝赔偿损失后,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B.李某收到王某的书面要求3013后不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C.王某提起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

D.王某提起诉讼应以自己的名义


正确答案:BD
《公司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根据该条可知,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第7题:

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A、对李某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李某

D、宣告李某无罪


参考答案:B

第8题:

王某和李某系词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侮辱王某,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与李某重归于好,王某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

A.不起诉李某

B.终止审理

C.宣告李某无罪

D.对李某免予起诉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而本案是侮辱案,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自诉人王某要求撤诉,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9题:

010年10月20日,江阳市甲区的李某与乙区的王某因琐事在丙区发生争执,李某将王某 打伤。王某住院治疗,于11月20日出院,花去医药费8000元。王某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 计31600元,遭到李某拒绝。王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
如果王某与李某在一审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李某拒不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的 义务,王某有权采取的措施是()。
A.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B.要求法院撤销民事调解协议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调解协议 D.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 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题答案选C。

第10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在某学校课间活动时,魏某(10岁)将王某(9岁)的双眼划伤,致使王某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王父要求魏父赔偿王某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5万元,如果魏父拒绝赔偿’王父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去起诉,魏父与魏某列为共同被告
B.张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村官》,以某村现任的村委会主任王某的事情为原型,小说描写了大量的王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小说结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满,要求王某的妻子将张某告上法庭,王妻表示赞同,此时,王妻和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诉讼
C.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成立了一家合伙经营企业,该合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协议,后因该合伙企业拒不履行该协议,被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则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与张某等10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且其可以推选代表人
D.牛某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杨某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齐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齐某收货后并未按约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杨之间的借款还款期到,杨某要求牛某还钱,牛某说因为齐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杨某此时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齐某

答案:A,B
解析:
。考查当事人适格,A项错误在于,本案只有王某和魏某具有原被告身份,王父和魏父只是法定代理人不能成为原被告。B选项错误在于,对于侵权行为,只有受害人本人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是王妻,还是王某的弟弟都没有原告资格。《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杨某与牛某、牛某与齐某的债务都已到期,所以,杨某根据《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齐某,要求其还款,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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