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九种:
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刑不能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所谓羁押,是指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管制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主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拘役有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刑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罚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牵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我为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罚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免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有三种情况,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庆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了,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刑法典分则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侯,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情况: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计算;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判处有期徒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从有期徒附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这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后三种情况下,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就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上,无论是附加适用或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就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即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