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

简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题目

简述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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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 ( )


正确答案:√

第2题:

在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 )


正确答案:√
符合法律规定。

第3题:

甲向乙上市公司发出了上市公司收购要约,并按法律规定公告了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满后,甲已持有了乙发行股份总数的91%,此时对其他持有乙股票的股东所持股票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

A.甲以同等条件收购

B.甲以比收购要约优惠的条件收购

C.甲以比收购要约苛刻的条件收购

D.自由交易,不受收购要约的限制


正确答案:A

第4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
Ⅱ.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Ⅲ.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Ⅳ.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Ⅴ.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A、Ⅰ、Ⅱ、Ⅲ、Ⅳ
B、Ⅱ、Ⅳ、Ⅴ
C、Ⅱ、Ⅲ、Ⅴ
D、Ⅰ、Ⅱ、Ⅲ

答案:C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23条规定,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是全面要约,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Ⅱ项,第35条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Ⅲ项,第25条规定,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Ⅳ项,第3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Ⅴ项,第31条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5题: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C.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D.同意接收收购要约的股东,在收购期限内不能反悔

答案:A,C
解析:
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第6题: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等方式。( )


正确答案:√
A。略

第7题:

内资企业间接收购A股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需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可以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 ( )


正确答案:B
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免予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及各类情形下当事人应履行的程序。见教材第十一章第二节,P430。

第8题:

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 )


正确答案:√

第9题:

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3年6月真题]

A: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B:收购人2011年11月上报要约收购报告书,2012年1月发布取消收购的公告,收购人2012年12月可以收购同一公司
C:部分要约是向部分股东发出的收购其部分股份的要约
D:自愿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答案:A
解析:
A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B项,第31条第2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C项,第23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简称部分要约)。D项,第25条规定,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10题:

甲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A,要约收购期满日为7月20日,如乙想发出收购上市公司A的竞争性要约,那么,乙必须在7月( )日前发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A的竞争性要约提示性公告。

A.5
B.7
C.10
D.15

答案:A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40条第3款规定,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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