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物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合同中如没有明确的规定,按惯例,其做法是()
第1题:
对于大宗、散装的溢短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溢短装数量在()以内的,视为正常情况,签发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在发证时不予关注。
A、2%
B、3%
C、4%
D、5%
第2题:
外贸合同中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第3题:
4.对于货物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合同中如没有明确的规定,按惯例,其做法是()。
A.按到货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价
B.按合同价格作价
C.按装船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价
第4题:
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亦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
第5题:
什么叫溢短装条款?为什么在某些商品的买卖合同中要规定溢短装条款?
第6题:
对溢短装部分货物的价格,如合同中无其他规定,一般()
第7题: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第8题: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No.500》的规定,凡属于散装货物,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时,为便于装运,均有10%的数量为机动幅度,买方不得拒收。( )
第9题:
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做规定,溢短装部分应按合同价格计算。
第10题:
在合同中对溢短装部分的选择权没有明确规定时,意味着由卖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