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678金融法

199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反担保书》,内容为:为加快A工程进程,急需3000万元人民币投入该项目。丙公司已取得光大银行贷款350万美元(约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期限一年。望乙公司能予以担保。同时,甲公司承诺为此向乙公司作出与担保金额等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贷款和保证期限一致。1998年7月,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丙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A项目;期限10个月。同日,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

题目

199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反担保书》,内容为:为加快A工程进程,急需3000万元人民币投入该项目。丙公司已取得光大银行贷款350万美元(约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期限一年。望乙公司能予以担保。同时,甲公司承诺为此向乙公司作出与担保金额等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贷款和保证期限一致。1998年7月,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丙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A项目;期限10个月。同日,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丙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其余本息未予偿付。光大银行遂起诉。2000年1月20日,乙公司依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丙公司偿付了800万元人民币债务,但丙公司为向乙公司还款,甲公司亦为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2000年2月18日,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甲公司辩称,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并非甲公司反担保的内容,其对借款的期限和币种均已作了变更,但未通知甲公司;乙公司在保证期限内未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所以甲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担保法》第4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解释》第2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本案中,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而乙公司又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据此可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形成了反担保关系。反担保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有效存在是反担保合同存在的前提。从本案《反担保书》、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订立顺序和内容看,《反担保书》和保证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借款合同将币种变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变为10个月,但这些变更并未加大甲公司的担保责任,且三方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因此应认定反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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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1~4题: 为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35万元。经乙银行审查同意,由甲公司的常年客户丙公司作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公司同时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银行当即按合同规定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乙银行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和乙银行都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延期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偿还乙银行贷款,乙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可以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是(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反担保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据此可知,选项ABC正确。

第2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考点】权利质权【详解】《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本题中,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基于此项主债权存在的银行的保证权和甲公司的债权质权均将消灭,据此A项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据此C项错误。乙公司将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由于甲公司行使的这个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是个债权,因此并不能因为甲公司是质权人而切断丙公司基于债权而拥有的抗辩,据此D项正确。

第3题:

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

2000年2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银行贷给乙公司流动资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206%,期限为2000年3月1日至8月31日止,丙公司和丁公司对甲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两公司确认:保证期间自2000年3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在保证期限届满前,经贷款方甲银行催收,保证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签订同时,丙公司另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一份,确定:保证期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被保证人乙公司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的责任亦由本单位负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丁公司又自行与甲银行修改担保期限,将原担保期延长至2000年10月31日。甲银行在签订合同当日,依约将100万元款项划入乙公司帐户。2000年8月31日借款期届满,乙公司未向甲银行还本付息。

同年9月28日,甲银行向乙、丙、丁三公司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三公司拒绝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同年12月15日,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与主债务的履行时间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保证责任期间?

2、丙公司、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共同保证关系?如构成,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

3、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担保书,并且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不一致,应如何确定丙公司的保证期间?

4、丁公司与甲银行自行修改担保期限对保证责任有何影响?

5、如何确定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6、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法律推定的6个月;
2、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书修改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丙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2年;
4、丁对原保证期间的变更,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原保证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2000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
5、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0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0年9月29日至2002年9月28日。甲银行的起诉均未超过诉讼时效。
6、乙、丙、丁均应承担责任。


第4题:

某县甲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与该县乙信用社商量借款事宜,应乙信用社的要求,甲公司找到常年业务户丙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三方于1999年8月3日签订了借款质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乙信用社贷给甲公司贷款20万元,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月息6%,借款期限为2个月。由丙公司提供一部价值约为20万元的轿车作为质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甲公司所借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本金中的1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丙公司当即将轿车移交给乙信用社占有后,乙信用社支付给了甲公司20万元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丙公司为急需使用小轿车,替甲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后,丙公司要求乙信用社将小轿车返还。乙信用社以甲公司尚欠贷款未还清而拒绝返还。于是丙公司以乙信用社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出质人为第三人,其已经履行了其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可以根据《担保法》第72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行使其追偿权。而乙信用社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未清偿的部分,而不能再要求已履行了担保责任的出质人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第6题:

2000年5月,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6万元,双方订立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担任甲公司到期还款的保证人,贷款期限至2005年10月。2004年8月,甲公司因需又向乙银行贷款 4万元,并约定与第一次贷款同期清偿。对于第二次贷款合同,甲、乙均未告知丙公司。2005年 10月,甲公司因无力偿债,乙银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甲公司所欠10万元贷款。丙公司拒绝,乙公司诉至法院。问:

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要点: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第一笔贷款的保证人应负偿还6万元欠款的义务,且偿还之后有向甲公司追偿的权利;对于甲公司第二次的4万元贷款,丙公司没有清偿义务,因为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又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题指导]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7题:

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

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

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

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
解析: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选项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8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 71~74 题:

为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35万元。经乙银行审查同意,由甲公司的常年客户丙公司作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公司同时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银行当即按合同规定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乙银行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和乙银行都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延期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偿还乙银行贷款,乙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 71 题 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可以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是(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反担保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据此可知,选项ABC正确。

第9题: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分两次从甲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款项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原欠乙银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乙银行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偿还原欠款一事并不知情。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2005年12月3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属于商业借款合同,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以购买原材料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丙公司系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晓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实情,因此,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及其性质)、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以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例较为简单。

第1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 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 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 D、丙公司仅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书,此为单方允诺而非合同,故保证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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