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第2题:
简述国际投资法的组成部分。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
(1)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
(2)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
(3)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4)国际政府间机构或国际民间机构拟订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建议性文件,它们在现阶段并非国际投资法的组成部分,但其中的某些内容可能是未来国际投资法的有关条款的一种“影子”或雏形,日后可能发展成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第3题:
第4题:
简述外国直接投资对投资国的国际贸易效应。
第5题:
简述双边性国际直接投资国际法规范的主要形式。
第6题:
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1)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
(2)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仲裁协议。
(3)中心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
第7题:
简述国际投资的种类?
第8题:
第9题:
简述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波动性差异。
第10题:
简述国际分工的深化发展阶段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