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李四从王五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为付货款,李四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王五。汇票承兑后,王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在赵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三时,孙三要求赵六提供保证,赵六请王五(前背书人)在票据上保证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黄二,黄二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发现付款人逃匿。请回答: 黄二可向哪些人行使什么权利?

题目

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李四从王五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为付货款,李四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王五。汇票承兑后,王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在赵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三时,孙三要求赵六提供保证,赵六请王五(前背书人)在票据上保证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黄二,黄二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发现付款人逃匿。 请回答: 黄二可向哪些人行使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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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三欠李四500元钱,王五又欠张三500元钱,张三和李四约定由王五代替张三向李四还钱,若王五未履行该项债务,则( )

A.王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B.王五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C.张三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D.以上答案都不对


正确答案:C

第2题:

2009 年7 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2009 年10 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期限为1 年,11 月张三退伙,赵六入伙。到2010年4 月,银行发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的贷款,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

A.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B.张三、李四、王五

C.李四、王五、赵六

D.李四、王五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是无效的。第44 条第2 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发生在张三退伙之前,而赵六对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应由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承担清偿责任,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3题: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现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三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王五

B.李四

C.李四和王五

D.李四或王五


正确答案:B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张三应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是正确的。

第4题:

张三、李四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后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赵六。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张三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没有优先购买权
B、李四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王五的优先购买权
C、未经李四同意,张三不得出让其份额
D、若张三将其份额转让给赵六,则王某的承租合同消灭
E、张三和李四的共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张三、李四是按份共有,后出租给王五。王五是承租人,王五对张三、李四共有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张三欲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李四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王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第5题:

张三从其好友李四处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二人签订质权合同,约定张三以其价值12万元的家传玉佩出质给李四,由王五代为保管。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下列说法那一项是正确的:( )

A.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质权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B.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时,王五取得质权
C.因王五代理李四占有玉佩,所以李四未取得质权
D.若玉佩的价格因市场波动下跌到10万元以下,李四无权要求张三提供补充担保,直至担保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故A选项错误。本题质权合同的质权人为李四,王五只是李四的代理人,故王五不取得质权。故B选项错误。李四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占有质物玉佩,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交付,是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的现实交付。故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前段:“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玉佩价格因市场因素下跌应属李四在接受玉佩作为质物时应当预见的范围,李四应当承担此商业风险,该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16条。故D选项正确。

第6题:

张三欠李四人民币10万元整。后李四将债权转让给了王五,并通知了张三。请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四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王五同意的除外

B.张三对李四的抗辩,可以向王五主张

C.王五受让债权时,同时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杈利,不论该从权利性质为何

D.假如之前张三对王五享有10万元的债权,如果该债权已到期,张三可以主张抵销


正确答案:C
C。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B项正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果从权利是专属李四的,王五不能取得该从权利。c项错误。《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项。

第7题:

张三向李四购买房屋,将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李四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四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王五。事后,因工作临时调动,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三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

A.请求从李四处受让汇票的王五返还汇票

B.请求李四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李四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张三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李四返还价金。选项B为正确答案。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票据合法背书转让后,不能要求返还,排除AC项;也不能拒绝付款,排除D选项。

第8题:

承租人张三未经出租人李四的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王二,租赁期内,李四欲将房屋卖给赵五。依据法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A.赵五

B.张三

C.王二

D.王二与赵五


参考答案:B

第9题:

张三花去10余万港币购得一块名表,友人李四爱不释手,张三对其说,你就戴上3个月再还我吧。未几,李四财务窘迫,于是将手表以自己名义卖与王五,得款10万元人民币并交付之。王五后来又转赠给马六,分文不取。3个月后,张三向李四讨要手表未成,发现以上事实,大怒,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手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张三诉至法院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王五原始取得手表所有权
C.王五与马六之间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张三追认之,可以有效
D.马六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张三不得追讨之


答案:D
解析:
考点:善意取得
讲解:李四将张三的手表卖给王五,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无权处分已经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李四与王五之间的合同有效,A项错误。王五对李四的无权处分并不知情,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但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故B项错误。王五基于善意取得巳经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有权对手表进行处分,故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而且,即便王五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需要张三追认,故C项错误。因为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故马六属于继受取得手表的所有权,D项正确。

第10题:

张三、李四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后出租给王五。现张三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赵六。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王五有优先购买权,李四没有优先购买权
B.李四的优先购买权优于王五的优先购买权
C.未经李四同意,张三不得出让其份额
D.若张三将其份额转让给赵六,则王某的承租合同消灭
E.张三和李四的共有是典型的按份共有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共有。张三、李四是按份共有,后出租给王五。王五是承租人,王五对张三、李四共有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张三欲转让份额,按份共有人李四也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李四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王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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