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张某系某工地汽车司机,在拉土填一洼地时,因违章作业,汽车倾覆,将正在卸土的工人2人压死。张某的行为构成()A、交通肇事罪B、过失致人死亡罪C、重大责任事故罪D、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题目

张某系某工地汽车司机,在拉土填一洼地时,因违章作业,汽车倾覆,将正在卸土的工人2人压死。张某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 B、过失致人死亡罪
  • C、重大责任事故罪
  • D、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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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出差时,将汽车交为由何某保管,每次保管费10元。何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法律要求的是:( )

A.使用汽车运输货物

B.拒绝王某提前领取汽车

C.将汽车转交给丙保管

D.因甲未支付保管费遂留置了汽车


正确答案:D
「考点」保管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不符合法律要求。
第376条规定,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因此B不符合法律要求。
第371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C不符合法律要求。
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D正确。

第2题:

张某系某工地汽车司机,在拉土填一洼地时,因违章作业,汽车倾覆,将正在卸土的工人2人压死。张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C

第3题:

1996年1月10日,李甲之子李乙因无证驾驶李甲的汽车被警察张某将汽车扣留,当张某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李甲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驳回原告起诉时,不可以采用下列哪些理由?( )

A.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B.张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损害是李乙的行为导致的,国家不应承担责任

D.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


正确答案:ABC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4题:

张某购买某长途汽车公司上午11点的空调车车票,后张某和该长途汽车公司发生纠纷,张某提出的下列哪些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A:该长途汽车因故延至下午一点开车,张某请求退票
B:该长途汽车公司将空调车调换为普通车,张某请求减收票款
C:乘客李某坚持携带易燃的物品,长途汽车的乘务员在李某保证发生损失后由其一人承担的情况下允许其上车,结果造成张某的行李被腐蚀,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给予赔偿
D:张某乘车前丢失车票,后乘务员同意其上车,运行途中该长途汽车给乘客提供免费便餐,张某就餐后呕吐不止,经诊断是因饭菜不洁而引起,张某要求长途汽车公司赔偿其医药费

答案:A,B,C,D
解析:
《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B项正确。《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故对于坚持携带违禁物品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而承运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了其他旅客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张某的损失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且承运人没有免责理由,故长途汽车公司应对张某的医药费损失给予赔偿。因此,D项正确。

第5题:

沈某雇佣他人汽车一辆,由司机张某驾驶,为甘肃省货主赵某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等货物。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沈某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某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的饭摊前。沈谎称去叫司机张某来一同吃饭,离开赵回到车处,又对司机谎称,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某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仍未停。沈某让司机将车开至宝鸡市渭滦区高家村乡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货物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请问本案沈某构成:( ) A.抢夺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侵占罪


正确答案:A
本案中行为人自以为是秘密窃取,但其并没有脱离货主视线,货主对此有察觉,这就是典型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第6题:

张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夏利汽车,双方约定:租期3个月,每月租金1000元。如果该车在租赁期间被损害、偷盗等情况,由张某承担该损失。后张某在租赁期间的某天,将该车停放在某饭店的停车场后,由于该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在而未支付停车费,后张某到该饭店办理了住宿手续。第二天早上,张某来到该停车场发现自己的汽车被盗。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该情况通知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认为该车被偷系饭店的问题与已无关,拒绝赔偿。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分析张某、汽车租赁公司和饭店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与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谁应承担汽车租赁公司因汽车被盗所遭受的损失(包括汽车本身的损失和在此期间租赁费的损失)?

4.张某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努力侦查,找到该被偷的汽车,发现该车已被偷窃者重新改装准备出售,而此时相关责任人也已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了相应赔偿。则现在该车应归谁所有?


正确答案:
1.张某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张某与饭店之间是保管关系。汽车租赁公司和饭店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2.张某与饭店之间的保管合同已成立。张某将车驶入饭店停车场,尽管管理人员不在场,但双方仍有意思表示,而且取得了合意。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时标的物已交付,则该合同就成立且生效。故张某将汽车开进旅店的停车场泊放,饭店即产生保管责任,而不论是否交费。
3.因该车被盗系饭店停车场没有尽到保管人的保管义务而造成的,故饭店应按该汽车的现值支付给张某,再由张某依租赁合同将该现金支付给汽车租赁公司。由于饭店在张某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时,不可能预见该车为张某租赁的,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饭店只承担汽车本身的损失,对由于该车被盗致使汽车租赁公司在此期间损失的租赁费用应由张某承担。
4.应归汽车租赁公司所有,但汽车租赁公司已得到的对汽车本身的赔偿费,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赔偿人。因为该汽车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第7题:

张某与李某签订一项合同,张某将一辆二手汽车转让给李某。张某交货后李某迟迟不付钱,张某拟申请支付令。现知李某的住所地为甲地,张某的住所地为乙地,汽车交付地为丙地,合同于丁地签订,则张某应向哪地法院申请?(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
A。本题考查的是申请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1条中所称的“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指的是根据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本案甲地基层法院有权管辖,故A选项正确。

第8题:

张某将新购置的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内,由于轮胎爆裂使车倾覆,造成车上货物和汽车损失。那么,保险人应该赔偿()。

A、轮胎、货物和汽车的损失

B、轮胎、汽车的损失

C、货物、汽车的损失

D、汽车的损失


答案:D

第9题:

王某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李某。双方约定汽车交付后第90日付款,付清全款之前汽车的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王某将交付给李某后一个月,张某得知王某在卖车向王某提出愿意以18万元购买,王某当即答应并与张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就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提出购买前王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
B.张某提出购买前李某享有汽车的所有权
C.该汽车现归属李某
D.该汽车现归属张某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的变动问题。王某和李某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在李某付清全款之前汽车所有权归王某所有,现在尚没到付款期限,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王某将汽车卖给了李某但所有权仍由王某保留,后王某将汽车卖给了张某,这一行为属于有权处分,当王某将汽车交付给张某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张某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第10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张某已经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李某丢失珠宝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赵某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并未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赵某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5)
①赵某对该小汽车不享有任何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②甲汽车修理店对该小汽车享有留置权,钱某对该小汽车享有质权,张某对该小汽车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均有权依法对该小汽车的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顺位及额度为:甲汽车修理店(5万元)>钱某(10万元)>张某(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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