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C、王大与王锅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题目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 C、王大与王锅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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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大、王二二人系同胞兄弟,其父死后,留下一套房子和10万元的存折。兄弟二人为遗产之事引起纠纷,王大为人十分霸道,和其妻商量,欲独占财产,王二自然是不依。于是,在一次争执中,王大将王二打伤。王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大,控告王大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同时提出遗产继承一事,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问:王二的诉讼请求是否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王二关于遗产继承一事的请求应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出。《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的成立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本案被告人王大虽然构成伤害罪,但继承遗产并不是王大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损害赔偿,它和王大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

第2题:

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三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参考答案:C

第3题:

王某早年丧妻,留有二子,王虎和王豹。长子王虎与钟晓结婚,生育二子王青、王山。次子王豹与李玲结婚,育有一子王牛牛,一女王妞妞。1985年6月9日王虎病逝,钟晓携二子改嫁,但仍一直对公公王某尽主要赡养义务。1989年11月23日,王豹与王某驾驶汽车外出旅游,途中汽车坠入山崖,二人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先后。经查,王某有遗产18万元未立遗嘱。现钟晓与李玲为继承遗产发生争议。根据继承法原理, 李玲最终可分()

A.2万元

B.3万元

C.4万元

D.6万元


参考答案:B

第4题:

(三)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97-100题。

97.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B.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C.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D.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正确答案:AD

第5题: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准确的? ( )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实行分割


参考答案:AD

第6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五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参考答案:C

第7题:

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参考答案:C

第8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养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正确答案:C
36.答案:C 考点:诉的种类讲解:王大与王钢之间的诉讼为确认之诉。依请求的目的性不同,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题中,原告王大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养父母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注意:明确诉的分类中并无形成之诉,仅是民法中有形成权,不要混淆基本概念。因此,C项当选。

第9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炳,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8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4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渡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甲、乙、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3)王乙先于王某去世,其女儿有代位继承权。(4)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丙死于王某之后、遗产分割以前,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6)王甲、女婿、外孙女、王丙妻各得1万元。

第10题:

王大妻子早亡,两人仅有一子王二。后王二与张元结婚,生下儿子王三。不久,王二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王大得知该消息后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经查,王大共有财产20万元,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王大无法定继承人,故王大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
B.王三为王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C.王三共可获得遗产50万元
D.张元共可获得遗产25万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故王二个人财产即遗产为30万元,由王大、张元、王三各继承10万元。王大死后的遗产共30万元。同时,因王大先于王大死亡,由王三代位继承王大的遗产30万元。王三共继承遗产40万元,张元共继承遗产10万元。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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