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甲区的中意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太岳建材公司在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太岳建材公司应当向中意贸易公司提供5000立方米的木材,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因太岳建材公司失火,未能及时供货,双方发生争议,中意贸易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仲裁委员会保全太岳建材公司在丁区的财产。仲裁庭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中意贸易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于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中意贸易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应向下列哪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1题:
甲仲裁委员会接受中意贸易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将该申请提交下列哪个人民法院?()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第2题:
第3题:
张馨在新世纪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拿到父母家使用时由于高压锅封的不严导致爆炸,张馨和家人全部受伤,财产损失也很严重。张馨家住甲区,其父母家住在乙区,新世纪商场位于丙区,高压锅的生产商蒙尼公司位于丁区。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 )。
A.甲区
B.乙区
C.丙区
D.丁区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