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位于甲区的中意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太岳建材公司在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太岳建材公司应当向中意贸易公司提供5000立方米的木材,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因太岳建材公司失火,未能及时供货,双方发生争议,中意贸易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仲裁委员会保全太岳建材公司在丁区的财产。仲裁庭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中意贸易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于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仲裁裁决作

题目

位于甲区的中意贸易公司与位于乙区的太岳建材公司在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太岳建材公司应当向中意贸易公司提供5000立方米的木材,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提交甲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因太岳建材公司失火,未能及时供货,双方发生争议,中意贸易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仲裁委员会保全太岳建材公司在丁区的财产。仲裁庭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中意贸易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于是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中意贸易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应向下列哪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A、被申请人太岳建材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 B、被申请人太岳建材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 C、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 D、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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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仲裁委员会接受中意贸易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将该申请提交下列哪个人民法院?()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 D
本题考查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问题。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这里的人民法院既可以是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可以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2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已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B,D
解析:
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第3题:

张馨在新世纪商场买了一个高压锅,拿到父母家使用时由于高压锅封的不严导致爆炸,张馨和家人全部受伤,财产损失也很严重。张馨家住甲区,其父母家住在乙区,新世纪商场位于丙区,高压锅的生产商蒙尼公司位于丁区。那么,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包括:( )。

A.甲区

B.乙区

C.丙区

D.丁区


正确答案:BCD
《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该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丙区是产品销售地;乙区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丁区是被告住所地。因此,以上各区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而甲区作为原告住所地,该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第4题:

位于某市甲区的物资公司与该市乙区的电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电子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乙区电子公司建在该市丙区的仓库。因质量问题,物资公司向丙区法院起诉。丙区法院作出判决后,电子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中级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因电子公司转移其在乙区某银行的存款,物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该财产保全应当由哪个法院采取?()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案:C
解析:
【考点】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61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

第5题:

某市甲公司(位于A区)和乙公司(位于B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正欲转移所余财物。于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乙公司位于C区的房产一处。双方合同履行地在D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甲公司在2个月后提起对乙公司的诉讼,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C.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D.应当依法解除保全

答案:D
解析:
考查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D项正确。

第6题:

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通过招标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问: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美美服装厂应向丙区法院或乙区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丙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7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已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下列哪些约定法院符合法律规定?(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F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协议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B、C选项正确。购销合同中采取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属于合同履行地,因此D选项也正确。

第8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9题:

位于甲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乙区的玻璃钢制品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丙区交货。合同签订后,因玻璃钢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乙区法院起诉。如果乙区法院以下列什么理由不予受理,则其做法是错误的?()

A: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B: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C: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丙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D:商贸公司与玻璃钢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详解:人民法院决定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前应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起诉主要从两方面进行:(1)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条件,亦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4个条件。(2)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条件,即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另外《民诉法解释》等有关司法解释也对起诉与受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而本题中选项A、B、C项均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D项中法院不应当受理。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

第10题:

位于A市A区的甲加工厂和新加坡乙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3万个运动包。双方约定由甲位于A市B区的分厂进行加工。合同签订后,甲厂将加工任务交给了位于A市C区的车间完成,乙公司收到运动包不久发现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若甲厂应诉后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和乙公司有仲裁协议,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由于甲厂已经应诉,视为默认法院的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被排除
B.如果仲裁协议有效,则法院应当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C.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庭应当继续进行审理
D.如果仲裁协议有效,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审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因此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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