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

题目

1999年8月15日,原告三江贸易公司与被告兴业百货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20吨,每吨5000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付给对方5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为被告供货的第三人(红星毛纺厂)直接将货物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兴业百货又与红星毛纺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将20吨纯毛毛线于1999年12月底前送到原告处,货到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厂按照每吨4800元支付货款。毛纺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为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1999年12月底仍然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于2000年4月以兴业百货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百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兴业百货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三江贸易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承担此责任。如果兴业百货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则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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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原告:五湖贸易公司被告:天云农场

原告、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与某纱厂订立购销乙级皮棉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纱厂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300元。如果方违约,应按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同年9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当地了解情况,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2005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利润损失,并为其承担向纱厂支付6元违约金的责任。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 79~82 问题:

第 79 题 在双方签字后的9月7日,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状态是( )。

A.合同还未成立,也未生效

B.合同已成立,并已经生效

C.合同已成立,但效力待定

D.合同已成立,但可撤销

E.合同已成立,但还未生效


正确答案:B

第2题:

(三)

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与真心毛纺厂商定订立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将两份自己起草的合同书加盖公章寄给真心毛纺厂。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是在A地签字、盖章的,要求真心毛纺厂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后,将其中的一份寄还给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并要求真心毛纺厂将合同书寄至B地。真心毛纺厂于1月4日收到该两份合同书,1月5日在上面盖章。1月6日将其中一份寄至B地,1月10日,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在B地收到寄回的一份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大洋外贸进出口公司将定金5万元于合同订立后打人真心毛纺厂的账户,真心毛纺厂在两个月内组织货源。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地,只是约定由真心毛纺厂代为办理托运手续。3月5日,真心毛纺厂按照约定,将约定的毛呢在其厂所在地办理了汽车托运手续,并通知了大洋公司。大洋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应该采取铁路托运而不是汽运。真心毛纺厂称大洋公司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而且采取汽运对大洋公司更加有利。托运毛呢的汽车在快进入A地时遭遇百年罕见的台风,发生车祸,车上的毛呢损毁60%。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成立地法院管辖,则合同的成立地在什么地方? ( )

A.A地

B.B地

C.首先接到起诉书的法院

D.双方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B
B。解析:《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3题:

下列属于反诉情形的是:( )。

A.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房租,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房屋失修漏水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B.原告提出依据买卖合同被告应当支付货款,被告提出货物并未实际交付

C.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被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D.原告基于所有权要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的租金,被告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动产有留置权


正确答案:ACD
反诉是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B只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反驳。故选ACD。

第4题:

2008年3月1日,原告甲公司和被告乙县大剧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主体娱乐区三层1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租期2年,即自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年租金2万元;同时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当年租金总额的10%承担违约金。2009年3月22日,乙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集中办公。被告认为原告所租赁的房屋适合文化馆使用,便于4月7日书面通知原告,限其4月9日上午搬出,原告不同意,被告便于当日将原告的办公设备强行搬至该院二层会议室,原告无奈只好搬出。为此,原告损失加工费、广告费、搬迁费等共计3万多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解除合同系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其并未违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本案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应承担违约责任,县政府的办公会决定不构成不可抗力。依《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不可抗力构成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应同时具备三个特性:不能预见性、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不可抗力一般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后者如战争、海盗等。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分析,对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从而使合同履行不可能的,可以认为构成不可抗力。本案中,县政府的决定不构成不可抗力。具体而言,县政府决定将文化馆搬入被告处安置,其决定不属于依政府职能进行管理的行政措施,而且被告并非仅有原告租赁房屋处可以安置,而是有多处房屋可供选择,并非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咽此,该决定不能成为被告免除违约责任的事由,被告仍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5题:

2004年2月28日,原被告事先约定,由被告卖给原告3台发动机为锡柴的车辆,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定金。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被告通知原告提取车辆。在验收车辆时,原告发现,该车发动机为大柴,非约定的锡柴,原告拒绝提取车辆。被告表示可以更换发动机,原告则要求立即交付,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同意返还,但不同意双倍。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

B.被告的行为构成加害履行

C.被告没有义务双倍返还定金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参考答案:A

第6题:

原告某皮货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但被告以货物积压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在开庭审理时被告无故退席,也没有参加以后的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遂作出了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现问此判决性质属于:( )

A.给付判决

B.缺席判决

C.部分判决

D.肯定判决


正确答案:ABD
ABD。给付判决是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第7题:

(本题19分)

案情:2000 年7 月15 日,原告四惠贸易公司与被告隆兴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纯毛毛线15 吨,每吨5000 元,货到付款,如有违约应给付对方四万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为节省被告费用,由对被告供货的第zA(暖心毛纺织厂)直接将货于2000 年12 月底以前送到原告处。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又与暖心毛纺织厂签订了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将15 吨纯毛毛线于2000 年12 月底前送至原告处,货到并经验收后;由被告向毛纺织厂按每吨4800 元支付货款。毛纺织厂在合同订立之后,因原材料价格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至2000 年12 月底仍不能向原告供货。原告遂予2001 年4 月以被告百货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百货公司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百货公司没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被告百货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商贸公司给付违约金4 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合同约定由毛纺织厂向原告独立承担供货义务,被告不应当承担此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告与毛纺织厂没订立合同,但根据原告与被告、被告与毛纺织厂之间订立的合同,毛纺织厂负有交货义务,毛纺织厂没有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百货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也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毛纺织厂与百货公司过错程度有区别。

问题:

1.如果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发现合同由于贸易公司没盖章其实是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2.如果百货公司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就撤回上诉,则贸易公司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3.如果在二审中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应如何处理?

4.如果贸易公司在二审答辩状中要求二审法院补充判决百货公司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间接损失3 万元,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如果二审法院直接追加毛纺织厂为本案共同被告,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由毛纺织厂赔偿商 贸公司经济损失4 万元,由百货公司赔偿商贸公司经济损失1 五五,请问三审法院的做法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发生上述情况时,一审人民法院应先看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则一审人民法院应作出一审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书面意见,连案卷一同送交二审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不上诉,则根据《民诉法》第177 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一审人民法院应等待判决生效后,由院长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9 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可以。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时撤诉上诉人即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会导致一审判决和裁定自动生效。
3.贸易公司与百货公司达成协议后,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双方可要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二是贸易公司可以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6 条规定,对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5.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二审追加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不妥当,因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两审终审,二审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上诉,判决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判决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这种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当二审法院发现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虽然可以追加其参加诉讼,但必须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

第8题: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有( )。

A.本合同无效,约定定金及违约金的条款均无效

B.原告向纱厂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其在订约时不可预见的

C.6万元违约金属于另一合同关系中的问题,原告不得要求被告为其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

D.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定金数额的上限应为4.4万元,超过部分应作为预付款

E.合同未届履行划限,原告无权请求被告实际履行,也不能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CD

第9题:

某个案件审理中的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哪一项?()

A、合同书,上面有被告的指纹,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这封信

B、被告的日记,通过上面的记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购销合同

C、录像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合同全过程

D、合同书,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


参考答案:A

第10题:

下列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是哪一项?()

A:合同书,上面有被告的指纹,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这封信
B:被告的日记,通过上面的记载,证明被告和原告曾经签订了购销合同
C:录像带,记录了原被告签订合同全过程
D:合同书,证明原告和被告曾签订了合同

答案:A
解析:
【考点】物证和书证的区别。详解: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外部特征,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A项符合题意。B、D属于书证,C属于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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