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

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

题目

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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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事中称,原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到: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参考答案:B,C,D

第2题:

案情:凌某,男,34岁,系甲市乙县丙乡武装部长。凌某性情刁蛮。其妻史某32岁,系该乡政府会计,她难以忍受凌某的坏脾气,屡次提出离婚,均遭凌某殴打、责骂。史某不敢再提离婚,却与无固定职业、以做小生意为生的宋某勾搭成奸。一次,宋某希望史某帮忙筹一笔钱做化肥生意,史某便挪用公款给宋某。后来,乡政府发现了史某挪用公款一事,因此对她进行审查。在凌某的追问下,史某在解释挪用公款的用途时,被迫讲出了与宋某通奸的事实。凌某大怒,决心杀死史某和宋某。

凌某利用职务方便,偷出民兵训练用的步枪一支,子弹一百发,回家后,先是对史某进行毒打。史某大声哭喊,邻居前来劝阻。凌某端起枪对邻居说:“你们别管闲事,我今天就是要打死她!她和姓宋的给我戴绿帽子,一个也跑不了!你们谁管闲事,我就杀了谁!”邻居们不敢再劝。有人怕出人命,就去向派出所报告。

凌某将史某毒打后,朝她开枪射击。打中了她的双腿和腹部,致命的一枪打在头部。邻居听到枪声,有人去派出所报案,有人给宋某送信,让他快跑。但是当先前接到“凌某毒打其妻史某,并持有步枪,可能杀人”报告的派出所干警赶到现场时,史某已被枪杀。有群众反映,凌某骑着摩托车,背着枪,往宋某家去了。干警们立即驱车追赶凌某。

当凌某来到宋某家时,宋某已得到他要来行凶的消息,正准备外出躲避。凌、宋两人相遇,发生激烈搏斗,凌某踢断了宋某三根肋骨。正在这时,干警们来到宋某家。凌某来不及杀死宋某,抓起枪就逃跑,干警们遂在后紧追。

凌某跳进路边一辆卡车,用枪逼住司机何某,令其立即开车。何某被逼开车向邻县驶去。干警们驱车追赶的同时与邻县有关部门联系,邻县的公安干警和武装警察立即出动,在半路阻截。凌某行到半路,见前面有武警阻截,便将何某作为人质,要求干警放他过去。武警喝令其放下枪投降。凌某开枪向武警射击,武警被迫还击,击中何某大腿,何某丧失了驾车能力。凌某打昏何某,自己驾车往前猛冲,武警战士被迫使用冲锋枪扫射,卡车轮胎被打破,车停了下来,凌某也被打成重伤而被抓获。

凌某于1998年3月10日被逮捕,现关押在甲市公安局看守所。现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1998)乙检刑诉第56号对凌某提起公诉。在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凌某委托本县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为其辩护。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凌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2.请根据案情代检察院写一份刑事公诉书。


正确答案:
检察文书:
1.凌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对凌某的行为应处以数罪并罚。
2.参考文书:
甲市乙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1998)乙检刑诉第56号
被告人凌某,男,34岁(出生年月日),汉族,甲市乙县丙乡人,丙乡武装部长,现住丙乡A村,1998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在甲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县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凌某故意杀人、绑架一案,由甲市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凌某得知其妻史某与宋某通奸事实后,于1998年2月30日晚利用职务之便,偷出民兵训练用的步枪一支,子弹一百发,回家后先是对史某进行毒打。并对劝阻的邻居说:“你们别管闲事,我今天就是要打死她!她和姓宋的给我戴绿帽子,一个也跑不了!你们谁管闲事,我就杀了谁!”随后,凌某向史某开枪射击,打中了她的双腿和腹部,最后一枪打在了宋某的头部,致其死亡。当凌某随后来到宋某家里时,宋某已得到他要来向自己行凶的消息,正准备外出躲避。凌、宋两人相遇,发生激烈搏斗,凌某踢断了宋某三根肋骨。正在这时,干警们来到宋某家,凌某来不及杀死宋某,抓起枪来就逃跑。
凌某见路边停着一辆卡车,就跳上车,钻进驾驶室,用枪逼住司机何某,令其立即开车。凌某行到半路,见前面有武警阻截,便令何某停车,他用枪逼住何某,高声向武警喊话,要求放他过去,否则便打死何某。武警喝令其放下枪投降。凌某开枪向武警射击,武警被迫还击,一颗子弹击中何某大腿,何某丧失了驾驶汽车的能力。凌某打昏何某,自己驾车往前猛冲,武警战士被迫使用冲锋枪扫射,卡车轮胎被打破,车停了下来,凌某也被打成重伤而被抓获。
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凌某目无国法,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9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绑架罪。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甲市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一九九八年×月×日
附注:1.证据目录1份
2.证人名单1份
3.证物清单1份
4.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评析】
凌某枪杀史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凌某意图杀死宋某,但因警察及时赶到,没有杀死宋某,只是踢断了他三根肋骨,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至于凌某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其故意杀人的方法和手段,构成了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因此对凌某的行为不能另定盗窃枪支、弹药罪。
凌某劫持汽车的行为,构成了绑架罪,即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这种行为之所以不能认定为劫持汽车罪,是因为他并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也没危害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他向武警喊话,要求放他过去,否则便打死何某,这也说明他是把何某当作人质来看待的。但如果凌某劫持的不是卡车,而是满载乘客的公共汽车,则应认定劫持汽车罪。因为劫持汽车罪的侵犯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第3题:

马女士与田女士去某超市购物,在免费存包时,超市存包处保管员贾某给完两位女士相应的手牌后将马女士的皮包存入专用柜内,但将田女士的皮包放在柜台上而忘记放入专用柜,后由于不同原因马女士和田女士的皮包均丢失,经监控录像证明,超市对于马女士的丢失问题上无重大过失,但对田女士皮包丢失上却闪烁其词,无法辩解,为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超市应对马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B.超市应对田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C.由于保管是无偿的,因此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D.保管合同一经保管物交付即成立,超市对马女士和田女士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题:

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解析:
【考点】单方允诺;拾得遗失物【详解】本题中,方某以2000元现金酬谢为内容发布寻物启事的悬赏广告行为在民法上构成单方允诺,如有人交还遗失物,方某基于单方允诺必须支付酬金,这就是单方允诺的法律效果。另外,《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本题D项正确,A、C项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是他的法定义务,是基于物权法而非债权法的规定进行返还,因此拾得人不能像债权人那样行使留置权,B项错误。

第5题:

76~80 张某委托在商店工作的同学王某购皮包一只,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朋友杨某。王某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王某将皮包交给张某,张某又将皮包送给杨某。三日后商店开奖,王某所持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台冰箱。于是,王某到商店兑奖,商店以上班时间购物违反商店员工守则为由,宣布中奖无效。几日后,张某到商店讨要冰箱,称皮包是其委托王某购买,但遭到商店拒绝,理由是,王某买皮包时并没有说明代买。又几日后,杨某向商店提出,奖券是购包所得,冰箱应当归他。为此,引发诉讼。请根据题目回答76-80题:第 76 题 本案中王某在商店的购包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可撤销行为

D.待生效行为


正确答案:A

第6题:

张某委托在商店工作的同学王某购皮包一只,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朋友杨某。王某在上班时间购一皮包,得奖券若干。王某将皮包交给张某,张某又将皮包送给杨某。三日后商店开奖,王某所持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台冰箱。于是,王某到商店兑奖,商店以上班时间购物违反商店员工守则为由,宣布中奖无效。几日后,张某到商店讨要冰箱,称皮包是其委托王某购买,但遭到商店拒绝,理由是,王某买皮包时并没有说明代买。又几日后,杨某向商店提出,奖券是购包所得,冰箱应当归他。为此,引发诉讼。

本案中王某在商店的购包行为属于( )。

A.有效行为

B.无效行为

C.可撤销行为

D.待生效行为


正确答案:A

第7题:

杜某在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提货单、现金等财物。杜某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次日杜某见到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000元”。杜某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把皮包返还给失主。但杜某在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杜某应当:

A.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B.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 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

C.归还拾得物,无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

D.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000 元的酬金


正确答案:D
[考点]悬赏广告效力 
[答案及解析]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故杜某负有归还拾得物的义务,享有请求失主支付酬金的权利,D项正确。

第8题:

田某驾驶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张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其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张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田某见此情景,突然加速,致使张某摔倒成重伤。本案中,田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参考答案:抢劫罪。

第9题:

共用题干
中国籍女子张某与美国籍男子麦克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

在上述问题中被称为先决问题的是什么?()
A、比尔的继承权问题
B、比尔与麦克的父子关系
C、张某的继承权问题,
D、中国别墅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确定问题

答案:B
解析:
【考点】继承的法律适用。详解:我国立法对涉外继承适用区别制,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法律。我国《民法通则》采用区别制,《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结合本题,答案应为D项。


【考点】先决问题。详解: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论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以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本题中比尔的继承权问题是本问题,比尔与麦克的父子关系是先决问题。所以,选择B选项。

第10题:

沈某将一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一辆出租车上,内有重要资料,沈某在电台发布寻物启事,声称将向归还电脑者支付1000元酬金,出租车司机乔某获悉将电脑返还沈某,但沈某拒绝支付酬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乔某有义务返还乘客的遗忘物,无权要求沈某支付酬金
B.沈某已发布了寻物启事,必须支付1000元酬金
C.如沈某拒绝支付酬金,乔某可对该电脑行使留置权
D.沈某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故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

答案:B
解析: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该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以乔某拾得沈某遗失的笔记本电脑,应当返还,沈某悬赏寻找,应当按承诺支付悬赏金额。故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不能留置,C项错误。该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即便沈某没有悬赏,也应当依法向乔某支付必要的费用,D项错误。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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