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题目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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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2011年)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出资。 A项:《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可以用来出资,既然公司章程未作禁止性规定,则说明该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其他公司的出资。因而A项错误。
B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B项中,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说明甲对君则的股权存在瑕疵,如果甲以对君则公司的股权对天际公司出资,则天际公司可能需要对君则公司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故B项出资有瑕疵,因而B项正确。
C项:甲用作出资的股权已经设质,存在权利负担,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所以出资有瑕疵。因而C项正确。
D项:甲用作出资的股权被君则公司的另外一家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甲不能将该股权转让给天际公司作为出资,D项出资有瑕疵,因而D项正确。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
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成立后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丙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而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通过受让股权成为股东的,因而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至于丙是否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仅限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这与本题题干中所述情况不符。因此,丙无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D错误。

第3题:

丁公司是由甲、乙、丙为股东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是指()

A、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B、甲、乙、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丁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C、如丁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甲、乙、丙应在其出资额范围内,以自己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

D、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参考答案:A

第4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拟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乙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B.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C.若公司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D.若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同意甲转让股权,又均不购买甲的股权,则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经甲公司、乙公司双方协议,A公司的总经理由甲公司委派,且甲公司出资60%;甲公司、乙公司双方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下列说法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公司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
B.甲公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长期股权投资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各自的长期股权投资
D.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各自的长期股权投资

答案:A,C,D
解析:
甲公司能够控制A公司,对其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乙公司能够对A公司实施重大影响,应将其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6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文某是股东之一,持有40%的股权。文某已实缴其出资的30%,剩余出资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在2017年5月缴足。2015年12月,文某以其所持甲公司股权的60%作为出资,评估作价为200万元,与唐某共同设立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因实际出资尚未缴纳完毕,故文某对乙公司的股权出资存在权利瑕疵
B.如甲公司经营不善,使得文某用来出资的股权在1年后仅值100万元,则文某应补足差额
C.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D.如至2017年5月文某不缴纳其对甲公司的剩余出资,则乙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设立之股东出资。 选项A:本题中,股权出资(转让)时尚未到约定的实缴时间,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情形,其股权不能受到限制,无瑕疵。A错误。 选项B:《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贬值发生在出资之后,且没有其他约定,B错误。 选项C:文某仅将其一部分股权出资转让,他还是甲公司的股东,仍应该对甲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按期履行的,甲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C正确。 选项D:出资义务是向公司履行,请求权主体是“甲公司”,乙公司作为其他股东,不享有该请求权。D错误。

第7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天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下列哪些情形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A:君则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君则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天际公司时,君则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权就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出资标的,无须公司章程做出明确规定。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本题中,BCD三项不符合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的要求,将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

第8题:

甲持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应出资150万元,但甲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在还未全部缴清出资时,将股份作价200万元全部转让给知情的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公司只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B.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补充责任

C.公司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只能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

D.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9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该公司股东乙。乙受让该股权时,知悉甲尚有70%出资款未按期缴付。下列关于甲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乙对此不承担责任
B.甲继续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甲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乙代替甲向公司承担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甲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0题: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长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有(  )。

A.黄河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甲对黄河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甲的股权已经被依法冻结

答案:C
解析:
C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的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被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废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修订后的新规删除了原“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和“已被依法冻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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