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论述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题目

论述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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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是公法和私法。


参考答案:错

第2题:

关于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大陆法系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B.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方面倾向于职权主义

C.西班牙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D.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但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正确答案:D
解析: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在诉讼程序方面实行当事人主义,西班牙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因此,A、B、C均不正确。进入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的差别的确已逐渐缩小,但差别将长期存在,因此D正确。

第3题:

试比较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区别.


正确答案:
答:(1)两大法系都是资本主义法系,在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面都是一致的。
(2)两大法系的差别或区别在宏观方面主要有:
①法的渊源S-面的差别。这一差别主要表现为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在普通法法系,判例与制定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上级法院判例在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在民法法系,制定法是主要的法的渊源,判例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②适用法律技术上或法律推理上的差别。在普通法法系,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从中找出可适用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定案的法律根据。在民法法系,法官审理案件时除确定事实外,首先要考虑有关制定法如何规定,有关判例只作为参考。
③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普通法法系的制定法一般采取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也有采用法典形式的,但这种法典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抽象化、系统化较弱。民法法系的重要基本法律,一般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
④法的分类方面的差别。普通法法系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无公私法之分,只是在有些法学著作中使用公私法分类法。民法法系法的基本分类是公私法之分。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和刑法,诉讼程序法一般也属于公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份的法,如社会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
⑤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别。这一法系所使用的概念往往是另一法系中所没有的。

第4题: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法律渊源
B.法律分类
C.法律编纂
D.诉讼程序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差别在于:(1)在法律思维上,民法法系是演绎型的;普通法系是归纳型的。(2)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普通法系的正式渊源是自然法和判例法。(3)在法律的分类上,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4)在诉讼程序上,民法法系主要采取纠问式;普通法系主要采取对抗式。(5)在法典编纂上,民法法系强调的是法典编纂的严谨性、完整性;普通法系强调的是单行性法典编纂,不强调完整的法典编纂。由此可知,四个选项均应入选,本题答案为ABCD。

第5题:

两大法系的相似点()

A、两者的体例基本相同

B、两大法系的差别在缩小

C、同属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

D、大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英美法中的"衡平法"是一脉相承


参考答案:ABCD

第6题:

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差别有()。

A.历史渊源不同

B.阶级本质不同

C.诉讼制度不同

D.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参考答案:A, C, D

第7题:

从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在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确立。这一法律体系在形式英美法系和()两大法系。


参考答案:大陆法系

第8题: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


参考答案:

(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商法)。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英国法律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难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
(五)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为演绎推理。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为归纳推理。
(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普通法被称为“法官法”。
(七)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采用的则是对抗制诉讼。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中,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则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第9题: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比较著名的两大法系。()


参考答案:√

第10题:

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案:
解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其阶级本质是相同的,其法律的主要原则和内容也是相同的。但由于受不同历史条件的影响,在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上又各具特点,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作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作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3)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4)适用法律的方式和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在运用成文法规定审理案件时,采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式,即从大前提(法条)到小前提(案件事实),再推导出结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必须从以往的个案中抽象出一般原理,再将其适用于目前审理的案件,因此必须在归纳推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
(5)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式诉讼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