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工程

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在监察业务上受()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题目

行车安全监察通讯员在监察业务上受()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铁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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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维护行车安全的严肃性。
(2)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3)执法严明,刚正不阿。
(4)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
(5)坚持原则,遵守法规。
(6)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

第2题:

总公司、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凭()登乘机车。

  • A、登乘机车证
  • B、工作证
  • C、监察证

正确答案:C

第3题: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对煤矿实施安全检查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安全抽查
B、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C、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D、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 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答案:A
解析:
第十一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 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 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第十二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 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
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 15 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4题:

层站段班组设的安全员,在业务上受()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指导。


正确答案:铁路分局

第5题:

简述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


正确答案: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的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6题:

铁路行车安全监察书一式()份。


正确答案:

第7题:

简述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正确答案: 为了认真贯彻《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坚决执行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严肃性。
(2)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3)执法严明,刚正不阿。
(4)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
(5)坚持原则,遵守法规。
(6)积极专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

第8题:

我国铁路行车安全监察组织机构实行()级管理。


正确答案:

第9题:

试述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是什么?


正确答案: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作为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为了全面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以下职权:
(1)发现作业上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对危及行车安全者,有权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2)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确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时,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3)发现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违反《技规》和其他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4)调查处理事故中,在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权建议,即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给予处分;建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题:

试述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哪些?


正确答案: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作为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察机构,为了全面履行其职责,必须具有以下职权:
(1)发现作业上违反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对危及行车安全者,有权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2)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确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时,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3)发现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违反《技规》和其他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4)调查处理事故中,在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建设权,即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给予处分,建议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6)改善运输安全环境,即改善运输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运输安全的内部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