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西周时,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题目

西周时,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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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西周的诉讼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的诉讼分为"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狱",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断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听讼"

B."五听"制度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C."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D.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刺"制度,应先交国人讨论,国人不能决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的交给所有群臣商讨决定


 正确答案:B,C
 B."五听"制度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C."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第2题:

审判委员会对于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有最后决定权,但是:()

A、不参加具体刑事案件的审理

B、必须参加具体刑事案件的审理

C、应当参加具体刑事案件的审理

D、无权参加具体刑事案件的审理


参考答案:A

第3题: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哪种制度?


参考答案:两审终审

第4题:

下列关于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的诉讼分为“狱”和“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审理民事案件叫做“听讼”
B.“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它是指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要追究亲属的刑事责任
C.“春秋决狱”是西汉董仲舒提出来的,它是指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集中在春秋两季进行
D.“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一人犯罪,其“五服”所示亲属均要连带受刑

答案:A
解析:
B项说法错误,“亲亲得相首匿”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它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C项说法错误,“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D项说法错误,“准五服以制罪”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处刑的依据。在刑罚适用上: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刑愈轻;以卑犯尊,处刑愈重。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刑愈重;以卑犯尊,处刑愈轻。故选A。

第5题:

下列关于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买卖奴隶、牛马使用的契券,称为“质”B.西周时期把审理民事案件称为“断狱”C.“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的婚姻缔结原则之一D.西周时期的“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


正确答案:AD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其中,质是买卖奴隶、牛马使用的契券,A项正确;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才称为“断狱”,B项错误;“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的婚姻解除的原则,而非缔结原则,C项错误;西周时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制度主要是政治身份的继承,其次才是财产的继承,D项正确。正确答案为AD。

第6题: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

A.断狱

B.听讼 (⊙o⊙)

C.定分

D.止争


正确答案:B
B本题考查的是西周时期的民事诉讼。西周时期,随着奴隶制诉讼制度的发展,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有明确的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狱”与“讼”,因为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第7题: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参考答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刑事案件范围为:(1)对依法可能判决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8题:

关于西周的诉讼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西周时期的诉讼分为“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狱”,刑事案件称为“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断狱”,审理刑事案件叫做“听讼”

B.“五听”是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C.“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D.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三刺”制度,应先交国人讨论,国人不能决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的,交给所有群臣商讨决定


正确答案:BC

第9题:

西周时,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参考答案:对

第10题:

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B、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C、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西周诉讼制度;唐代地方司法机关;明朝会审制度;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详解】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故A正确。B项考查知识点比较偏。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故B正确。大审是明朝一种会审制度,始于成化17年,由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每五年举行一次。故C错误。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主要有: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故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