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
(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
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犯罪学则不同,它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例如,这两门学科都研究盗窃犯罪,但研究的着眼点不同。刑法学注意的是盗窃罪的构成、盗窃数额等犯罪情节、应判处的刑种和量刑幅度等;犯罪学注意的重点则是盗窃犯罪发生的一般规律、盗窃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怎样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
(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两门学科虽然互有区别,但又因研究对象互有重叠而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方面,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同时,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的区别?
第5题:
犯罪行为必然是越轨行为,越轨行为也总是犯罪行为。
第6题:
简述犯罪学与心理学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心理学以心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犯罪心理只是其研究对象的一个特殊领域。犯罪学虽然也研究犯罪心理,但犯罪学认为,单纯的犯罪心理研究只能有助于探明犯罪人之心理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而不能解释产生犯罪行为的全部原因,如不能解释犯罪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形成的,不能揭示犯罪现象的发展运动过程。
联系:犯罪学与心理学之间是一种知识和原理的借用关系。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必须借助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以探明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之间的联系。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可以深入探讨犯罪动机、犯罪心理机制的形成过程及变化规律,总结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探明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找出影响犯罪心理的各种因素,以便通过外部条件的改善对犯罪人或可能犯罪的人进行心理矫治,促进犯罪预防。
第7题: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第8题:
国际犯罪与跨国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跨国犯罪是以跨国形式出现的犯罪,亦即犯罪人的国籍国和所在地国、犯罪预备地国、犯罪实施地国、犯罪后果地国、受害国或者受害人的国籍国和受害人的所在地国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从而引起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具有刑事管辖权的犯罪。可见,跨国犯罪是以关涉两国或两国以上的跨地域发生的犯罪为划定标准。跨国犯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与国内刑事犯罪相同。然而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又与国际犯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主体方面,跨国犯罪人可能是某一国的团体、组织,也可能是国际性的团体或组织,还可能是外国的个人。在客观要件方面,跨国犯罪多有跨越国(边)境实施的行为特征,有的可能跨越多国的国(边)境,有些犯罪本身就是利用各国间的关税贸易制度等壁垒,以此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条件,例如走私罪,盗卖珍贵文物罪等。此外,由于各国对国际犯罪的认识不同,有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犯罪,如果某一国家由于某些原因没有缔结或加入规定该国际犯罪的条约、协议,但该犯罪在该国的国内刑法上也是犯罪,如果该国受到这种犯罪的跨国侵害,这一犯罪在该国就属于跨国犯罪。总之,跨国犯罪是犯罪分子流窜于两国或两国以上作案的一种犯罪形式。它仍然属于国内法管辖的范畴,其准据法是国内法,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国内法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各有关国家就可以本国法为准绳予以科罪量刑,而无须诉诸国际法庭。当然,跨国犯罪案件的审理毕竟涉及到外国,所以在许多情况下,需要外国介入,给予必要的司法协助,诸如引渡罪犯、移送物证、调查取证等才能顺利进行。
第9题:
越轨就是犯罪。
第10题:
简述越轨和犯罪的区别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