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1994 年8月,长清区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双方结婚之初感情较好。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该案应当如何判决?

题目

1994 年8月,长清区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双方结婚之初感情较好。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该案应当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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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1994年6月,赵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赵某服刑后不断申诉。1998年2月,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对赵某受贿罪的判决部分,撤销了对赵某贪污罪的判决部分,随即释放。赵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其请求应如何处理?( )

A.决定不予赔偿

B.决定对赵某从1994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C.决定对赵某从1996年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D.决定对赵某从1997年6月至1998年2月受羁押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正确答案:A

第2题:

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赵某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B.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经过杨某同意,债务转移有效
C.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赵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D.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第3题:

家住北京的乔某(29岁)与杨某(28岁)是夫妻,婚后无子女,要求收养赵某与刘某的次子赵刚(11岁)为养子。赵某与刘某感觉家中生活困难,便作主答应下来,但赵刚毕竟是自己亲生,心中不免有些伤感,便委托乔某与杨某办理收养公证。乔某与杨某带着赵刚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向公证处提交了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了赵某和刘某代办公证的委托书。问:公证处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证处不能办理该项收养公证。因为:第一,收养人不符合条件,在办理公证时,收养人分别只有29岁、28岁,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
第二,在办理公证时,被收养人赵刚已经11岁,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被收养人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收养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由父母作主,该案中,赵某与刘某在未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答应了乔某与杨某得收养要求。
第三,不符合办理收养公证得程序。申请办理收养公证,应该由收养人、有识别能力得被收养人与送养人三方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4题:

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
A.林某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七周岁。”林某和赵某是冰冰的父母,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故选D。

第5题:

2008年12月至2010年3月初,赵某先后伙同韦某等人,将杨某、肖某等人骗至其租住的出租屋内,采用安排专人授课的方式,引诱受害入主动购买一套价值人民币3900元的根本不存在的所谓“清爽宜人”化妆品作为加入组织的入门费.同时,指使受害人继续发展下线赚取人头费,骗取他人财物.杨某、肖某刚开始不愿意,后来见有利可图,遂积极发展下线.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某、肖某是胁从犯,与赵某、韦某构成共同犯罪
B.赵某、韦某构成诈骗罪
C.赵某、韦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D.赵某、韦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答案:D
解析:
解析:刑法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重点打击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其参与传销活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因此A选项错误.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活动中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不存在经营活动,所以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6题:

杨某和赵某是好朋友。杨某盗窃卡车一辆,赵某出于义气替杨某顶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年后,执行中发现赵某只有15周岁,而杨某也在另一起案件的自首中交代了盗窃卡车是自己所为。赵某于是被释放,并提出国家赔偿。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赵某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其被判刑是自己虚假供述所致

B.赵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其不满16周岁

C.赵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判决已经执行

D.赵某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因为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的赵某拘留违法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不满16周岁,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判处了刑罚并已经执行的情况,但是由于损害是其虚伪供述所致,所以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应选BCD。

第7题:

在预估与诊断阶段,社会工作者赵某通过收集到的资料对服务对象杨某进行分析。在分析问题时,社会工作者赵某首先分析服务对象的问题发展变化的过程,有哪些重要事件影响了服务对象杨某。社工赵某主要采取( )方式对杨某进行了分析。

A.历史分析
B.横向分析
C.纵向分析
D.缘由诊断

答案:C
解析:
对服务对象问题的预估。 社会工作者需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横向就是分析服务对象问题形成的影响因素,涉及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不同层面;纵向就是分析服务对象问题发展变化的过程,包括服务对象的问题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其中经历了哪些重要的影响事件以及服务对象曾经做过什么样的努力等。只有同时结合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的分析,社会工作者才能对服务对象的问题作出准确的预估。

第8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钱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用于偿债并告知了钱某、孙某。后来赵某经钱某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赵某的妻子知情后与赵某发生冲突,失手杀死赵某而被判刑。赵某死后,其妻和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赵妻和他儿子的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受让的赵某的合伙份额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赵某赠与的合伙份额

C.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正确答案:ACD
【答案】A、C、D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22 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A 选项中赵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李某,告知了钱某、孙某,因此为有效行为,当选。B 选项中赵某给其情人份额的行为仅经过钱某的同意,但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无效的,不当选。第50 条第1 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赵某16 岁的儿子要求继承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且各合伙人同意,故赵某之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D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继承法》第7 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赵某之妻因过失而不是故意杀害赵某,并不丧失继承权,且各合伙人同意她的请求,故赵某之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因此,C 选项是正确的,当选

第9题:

(2019年)下列纠纷中,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孙某与周某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B.卢某与潘某之间的监护权归属纠纷
C.韩某与杨某之间的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D.赵某与钱某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第10题:

2013年单项选择: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A.林某 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 权利与义务。@niu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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