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
(1)储蓄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储款人交付货币,储蓄机构签发存单、存折时起生效。
(2)储蓄合同是标准合同,合同的形式为储蓄机构签发的存单、存折。
(3)储蓄合同是有偿合同。储蓄机构须支付利息,利息多少依国家批准的利率计算。
(4)储蓄存款自愿,完全由存款人自己决定。
(5)储蓄机构只能是经批准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办理外币储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2题:
储蓄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2分)
储蓄的本质是货币所有者以保值、取得收益和调剂生活为目的,把自己节余的或暂时闲置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的一种信用行为。(2分)
储蓄行为是一种以储户为债权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一种信用行为,具有信用的一般特征,具体有:储蓄行为的自主性、储蓄对象的暂时闲置性、积累性、储蓄价值的保值性、收益性等特征。(2分)
略
第3题:
第4题:
简述BOT项目的本质特征
第5题:
简述土壤之特征(4大特征,本质特征)
第6题:
简述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7题:
简述思维的本质特征和功能特征。
1.思维的本质特征主要有间接性、概括性和内隐性。
2.思维的功能特征主要有逻辑性、批判性和创新性。
略
第8题:
第9题:
简述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的特征。
第10题:
简述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