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资格证(法律通用)

张某不服县政府对其做出的行政决定,于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却未提交相关证据和依据,也未说明理由,半个月后,县政府提交了证据和依据,并称由于办公场所修葺,所以迟交。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市政府应当接受迟交的证据材料B、市政府应当中止案件的复议C、市政府应当撤销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D、市政府应当维持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题目

张某不服县政府对其做出的行政决定,于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却未提交相关证据和依据,也未说明理由,半个月后,县政府提交了证据和依据,并称由于办公场所修葺,所以迟交。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市政府应当接受迟交的证据材料
  • B、市政府应当中止案件的复议
  • C、市政府应当撤销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 D、市政府应当维持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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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A 市某县某村承包户曹某于2006 年承包了本村三亩水田,投资10 余万元养鱼。头几年仅能收回投资,后来曹某积累了经验,渐渐的发了大财。同村村民刘某眼红曹某的鱼塘,于是找到在县政府工作的姐夫借口该鱼塘影响邻地灌溉,由县政府决定收回了鱼塘的承包权,然后将承包权转归刘某。曹某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曹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若曹某经复议机关的同意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C.若曹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如法院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服的,可以上诉


正确答案:BCD
【答案】:BC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曹某依法获得了鱼塘的使用权,县政府的收回行为侵犯了曹某已经依法取得的使用权,因而本案属于复议前置案件。曹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故A选项错误,不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故B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项的规定,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刘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撤销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故选项D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2题:

李某于 2009 年 10 月 7 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 600 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 11 月 14 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 2010 年 1 月 14 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 2010 年 1 月 24 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

如果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李某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

答案:
解析:
县政府不能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规定,李某应当向县地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3题:

B县政府依照张某的申请做出复议决定,撤销了B县公安局对张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在30日重新登记,但某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张某不能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对某县公安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C.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请求某县政府责令某县公安局登记


参考答案:ABC

第4题:

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某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市某县居民张某对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征收5万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维持。张某仍不服,可以如何寻求救济?()

A: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B: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任选其一
D: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据此,《行政复议法》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经过一次复议后,不得再申请复议。故A、C项错误。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B项正确,而D项错误。

第5题:

宋某不服县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县政府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但并未说明迟延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市政府应接受县政府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
B、市政府应中止案件的审理
C、市政府应撤销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D、市政府应维持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6题:

李某于 2009 年 10 月 7 日被所在县的地税局罚款 600 元,王某是李某的好朋友,他认为地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 11 月 14 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 2010 年 1 月 14 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 2010 年 1 月 24 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王某。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

县政府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

答案:
解析:
县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政府应当在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7题:

王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甲市乙县丙乡政府审核后依法报乙县政府审批。王某收到乙县政府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拟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丙乡政府为被申请人
B、王某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乙县政府为被申请人
C、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乙县政府
D、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为甲市政府
E、王某应当自收到批件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县政府)为被申请人;(2)选项CD: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选项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第8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和复议机关的受理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知道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B.李某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县政府应当受理,由县政府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C.李某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D.李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E.税务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正确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对于税务机关征税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所以本题选项A的说法错误。对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这是一般管辖的规定。所以不能适用转送管辖的规定,选项B错误。

第9题:

下列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

A.张某和王某是邻居,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打架斗殴,经公安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B.李某向环保局申请设立垃圾焚烧站,环保局以影响环境为由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诉讼
C.张某因卖淫被县公安局处以10日行政拘留,1个月后张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起诉
D.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于没有拘束力,所以不属于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选项B属于行政许可,选项C属于行政拘留,选项D属于行政协议案件,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第10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A:王某与某村委员会签订果园承包合同后,县政府向王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果园原承包人李某不服
B:朱某与张某就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请求乡政府处理。乡政府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归朱某所有。张某不服
C:县政府决定征收老爷庙村的荒地20亩用于扩建某中学。老爷庙村不服
D:村民李某向乡政府申请宅基地使用许可。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不予批准。李某不服

答案:A,B
解析: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选择。《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合上述规定,《反垄断法》第53条第1款规定的复议前置案件,是指对下列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1)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A、B、C项均不是,本题应选D项。


鞠某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其父母去世后,鞠某作为其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故鞠某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排除A项。《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条第3项所称“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条件,是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存在行政争议的证据材料,而非要求起诉人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起诉人一方不需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故排除B项。《行诉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鞠某原不知道强拆行为,故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日(1995年5月)起20年内起诉。到2013年3月,鞠某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故排除C项。《行诉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所谓“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已由生效行政裁判文书解决。D项,鞠某的妹妹已对强拆起诉过,且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这就意味着强拆行为的合法已经得到生效行政裁判的解决,故D项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本题,作出责令关闭决定的是县政府,故应当由其为被告,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题被告为县政府,故应由市中级法院管辖。该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既然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故不得移送,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相对人一直未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其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起诉。该企业于2011年3月18日收到决定书,最迟可于2013年3月18日起诉,故该企业起诉未超法定期限,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若县政府认为该企业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应由县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而非由该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未超期,故D项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显然规定的是复议前置。从该款的字面看,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均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只要“认为”侵犯即可,至于是否确实侵犯,不在所问;只要“认为”其已经依法取得,至于是否真正依法取得,不在所问;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至于该行政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不在所问。从该款的字面看,似乎范围极为宽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限制了其范围。该《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批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若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的,仍为复议选择案件。A、B项是确认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决定,故属于复议前置案件,应选;C项征收、D项许可,为复议选择案件,不应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综合上述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法》第1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起诉。故A项“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说法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复议决定的,仍视为受理,即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并经过。既然复议程序已经经过,即使是复议前置案件,可以起诉原行政行为,当然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2条也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该条不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也适用于复议前置案件。故B、C项正确。对原行政行为与复议不作为,不能均起诉,理由如下:起诉原行政行为,即意味着由法院审查原行政行为;起诉复议不作为,实质是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审查原行政行为。前诉由法院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后诉由复议机关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两诉矛盾。因此,D项错误。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要经当事人各方同意。而根据该法第8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故A、B项错,C项对。本题为复议维持案件,被诉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本案审理对象包括罚款和市政府的维持决定,故D项不周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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