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资格证(法律通用)

下列哪些属于强制执行决定应载明的事项()。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C、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D、强制执行的人员

题目

下列哪些属于强制执行决定应载明的事项()。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B、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C、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D、强制执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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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正确答案: (1)当事人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2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内容和事项?


正确答案:(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住址(或工作单位)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8)其它。

第3题: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_______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C.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D.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正确答案: 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有关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7)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5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正确答案:(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第6题: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B、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D、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适用一般程序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正确答案: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

第8题:

以下事项中,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的事项是()。

A.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B.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C.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D.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374 / 2019版教材P373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A、B、D选项均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的法定事项。而对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则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书面催告当事人时所必需载明的事项之一。

第9题: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B、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C、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D、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E、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正确答案:A,B,C,D,E

第10题:

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正确答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