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甲与乙谈恋爱,后甲要求分手。乙约甲到咖啡厅见面谈。甲来到咖啡厅后,乙要求复合,甲不愿意。乙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要与甲同归于尽。服务员丙见状拨打110报警,A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丁、戊赶到现场处警。丁、戊到达现场后,表明身份,乙仍执意要与甲复合,否则要与其同归于尽。戊见乙情绪激动,即将刺向甲脖子,未经警告,直接开枪致乙重伤。如在民警现场处置时,丙不断走动使用手机拍摄执法过程,影响民警执法,丁、戊应当如何隔离丙,避免其拍摄行为影响执法?

题目

甲与乙谈恋爱,后甲要求分手。乙约甲到咖啡厅见面谈。甲来到咖啡厅后,乙要求复合,甲不愿意。乙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要与甲同归于尽。服务员丙见状拨打110报警,A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丁、戊赶到现场处警。丁、戊到达现场后,表明身份,乙仍执意要与甲复合,否则要与其同归于尽。戊见乙情绪激动,即将刺向甲脖子,未经警告,直接开枪致乙重伤。如在民警现场处置时,丙不断走动使用手机拍摄执法过程,影响民警执法,丁、戊应当如何隔离丙,避免其拍摄行为影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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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所谓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因此,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没有民事法律事实就无从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而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就谈不到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通常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志是否需要明确对外表示,可以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第二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要件的客观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我们对题目中涉及的选项进行一一分析:
首先,选项A中甲应允乙观看演出的“应允”属于一种“行为”,而非事件和状态。但是甲的此种“应允”并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因为甲在做出这种应允时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任何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即并非意在自己与乙之间成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故甲的应允行为并非“表意行为”;同时此种应允行为法律也没有对其后果直接加以规定。故也非“非表意行为”。综上,甲的应允行为不属于任何民事法律事实,其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也无法产生任何民事责任,故乙无权要求甲赔偿损失。据此,选项A错误。其次,选项B中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的“告知”属于一种“行为”,而非事件和状态。但是甲的此种“告知”并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因为甲在做出这种告知时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任何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即并非意在自己与乙之间成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故甲的告知行为并非“表意行为”;同时此*为强化对真题考点的思考,应广大考生要求。我们在每题后不再直接列明答案,相关答案请参见每页右下角注释,全书体例同。——编者注 种告知行为法律也没有对其后果直接加以规定,故也非“非表意行为”。综上,甲的告知行为不属于任何民事法律事实,其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也无法产生任何民事责任。故乙无权要求甲赔偿损失。据此,选项B错误。
再次。选项C中,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行为”,意在使甲、乙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甲同意该份“婚前协议”意在使自己负有对婚姻忠实的义务,并且在违反忠实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该“婚前协议”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知,“婚前协议”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这份“婚前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知,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应属有效。甲的行为属于“表意行为”,在甲违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据此,选项C正确。
最后,选项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的“承诺”属于一种“行为”,而非事件和状态。但是甲的此种“承诺”并非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因为甲在做出这种承诺时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任何民法上的法律效果,即并非意在自己与乙之间成立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故甲的承诺行为并非“表意行为”;同时此种承诺行为法律也没有对其后果直接加以规定,故也非“非表意行为”。综上,甲的承诺行为不属于任何民事法律事实,其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也无法产生任何民事责任,故乙无权要求甲赔偿损失。据此,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考生作答本题需要掌握两点:第一,要正确理解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并应熟练掌握如何通过民事法律事实判断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要正确理解“婚前协议”的效力。选项C考查“婚前协议”的效力,属于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很多考生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婚前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故“婚前协议”无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前协议”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当然无效,具体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婚前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有效。

第2题:

某咖啡厅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

A: 甲承担
B: 乙承担
C: 甲和乙择一承担
D: 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由材料可知,乙明知被委托写字5
幅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应该由甲和乙负连带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第3题:

下列选项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

A.甲发现乙一个人忙脱粒,主动帮助。因谷子飞进甲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一

B.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C.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院费l000元。张大妈请求甲、乙支付1000元

D.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草料费200元


正确答案:ABD
《民法通则》第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足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A、B、D三项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此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A、B为实际损失,D为直接支出的费用,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选。C项明显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能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第4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A:警察丙在街上值班时看见甲在殴打乙,遂上前制止,争扯中丙的手表不慎被弄坏,于是丙请求乙赔偿手表
B:甲将摩托车借与乙,后乙病故,乙之子丙以为该车是乙的遗产,对其进行维修,后甲向丙索要摩托车,丙遂请求甲支付维修费用
C:甲帮外出的邻居乙保管电视机,后甲为牟利将该电视机自行售给丙,乙回来后甲谎称电视机毁坏被弃,乙知晓真相后要求甲赔偿,甲请求乙支付交易费用
D:甲见隔壁乙家失火,恐火蔓延至自己家,遂奋勇上前扑火,未能灭火,却烧伤手臂,花去医药费2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答案:A,B,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3)须管理事务的行为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是替本人履行法定或道德上的义务以及救助自杀的除外;(4)须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A项中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丙制止甲殴打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B中丙误将甲的摩托车当作自己的摩托车而进行修理,属于误信管理,尽管从客观效果上使他人受益,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故不应成立无因管理。C项中甲无权处分乙的电视机,依题意属于纯谋私利,无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故不成立无因管理。D项中,甲扑火的行为虽有怕火灾蔓延至自己家的顾虑,但扑火的直接目的仍是为了乙的利益,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尽管救火目的没有达到,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A、B、C项当选。

第5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A:甲对乙说,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就请乙喝酒。后甲通过司法考试,乙要求甲请客
B:甲乙签订代孕合同,如果乙为甲生下男孩,则甲向乙支付30万,乙生下男孩后要求甲支付30万
C: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甲拒绝履行承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D
解析:
A项,请人吃饭喝酒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承诺请某人吃饭喝酒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B项,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项,甲乙共同饮酒,彼此之间负有照顾义务,甲因违反自己的积极作为义务而导致乙的受害,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D项.甲乙之间成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但赠与人甲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就此《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拒绝履行承诺,说明甲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故,本题选择A、B、D三个选项。

第6题:

下列情形中,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有( )。

A.地震震毁甲自盖的房屋(没有保险)

B.甲辱骂乙,致乙心脏病发作猝死

C.甲与乙签订合同,后甲违约

D.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

E.甲与乙恋爱,后乙提出分手,甲自残


正确答案:BCD

第7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2013年3月,某咖啡厅请书法家甲为其写字5幅,6月底以前交付.
笔墨纸张均由咖啡厅提供,且咖啡厅先行支付甲全部报酬l0000元。
甲一直忙于其他事务,无暇为咖啡厅写字。5月中旬,甲应邀到外地上课,
临走前嘱咐学生乙,要他立即按照咖啡厅的要求写字5幅,并在6月底以前交付。
乙照办。咖啡厅拿到字以后,并未发现异常。
后屡有客人怀疑这些字并非出自甲之手,咖啡厅起了疑心,将字拿到专业机构鉴定
,发现果真是赝品。于是咖啡厅将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代理一般应采用何种形式?( )

A: 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B: 只能采取口头形式
C: 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D: 以上都不是

答案:C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本题并非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情形。故本题答案选C。

第8题: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自力救济的范畴?

A、甲请求乙履行到期债务。

B、龙门客栈为远郊的一家野味餐厅,某日甲就餐后以餐厅环境太差为由转身就走拒不付款,餐厅为此指使保安限制了甲的人身自由。

C、甲趁乙不在的时候将乙家的门搞坏,乙得知后也到甲家中将其同样规格型号的门搞坏。

D、金元停车场和星克咖啡厅为业务关系密切的相邻法人,一日甲将车停在金元后去星克咖啡厅消费,忘带钱包证件,金元将甲的车先进行留置。

 


B 考点民事权利的保护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自力救济属于民事权利保护的范畴。所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国家机关和民事权利主体为了预防、制止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依法采取的预防措施或实施的补救行为。从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上讲一般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救济形式是民事诉讼私力救济在理论上又区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是指权利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暴力侵害或遇有紧急危险时依法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或紧急避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对义务人的人身进行拘束的行为。 2 自助行为的实施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自助行为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2自助行为只能在紧急情况下实施。 另外权利人实施自助行为扣押义务人财产或拘束义务人人身后应即时请求法律处理如有迟延或其请求被法院驳回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选项A认为“甲请求乙履行到期债务”不属于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权利保护针对的对象是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而甲的请求则是针对其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只有乙不履行其到期债务、侵害到甲的合法债权时甲才有可能寻求公力或私力的救济因此选项A不应当选。 选项B是正确答案龙门客栈餐厅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首先“甲就餐后以餐厅环境太差为由拒不付款”侵犯了餐厅自身的权利其次“龙门客栈为远郊的一家野味餐厅”甲“转身就走且拒不付款”如果餐厅不实施自助行为任由甲走掉的话其权利可能不能实行或者对权利的实行造成困难符合上文提到的“为自己的权利”、“紧急情况”因此B项应该当选。 选项C中“甲趁乙不在的时候将乙家的门搞坏乙得知后也到甲家中将其同样规格型号的门搞坏”这种“同态复仇”的行为不属于现代民法所允许的自助行为。首先在甲将乙家的门搞坏、侵害了乙的财产权时乙并不在家如果乙当时在家对甲进行阻止则可以成立自力救济中的自卫行为其次甲将乙家的门搞坏是已然行为乙将甲家的门搞坏并不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自助行为其搞坏甲家的门是基于报复并非基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此选项不应当选乙只能在发现甲的侵权事实时请求公力救济。 选项D所陈述的情形类似留置留置是一种合法占有他人职务的债权人像有的就该物所产生的债权已结清场未受清偿前留置该物以做担保的物权。留置属于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的权利因此属于自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其作为一种自助行为只能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实施但在此选项中金元停车场和星克咖啡厅为独立法人对于星克咖啡厅的债权金元无权进行“留置”因此金元停车场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而是侵权行为不应该当选。

第9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
A.甲对乙说,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就请乙喝酒。后曱通过司法考试,乙要求甲请客
B.甲乙签订代孕合同,如果乙为甲生下男孩,则甲向乙支付30万,乙生下男孩后要求甲支付30万
C.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甲拒绝履行承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讲解:A项,请人吃饭喝酒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承诺请某人吃饭喝酒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B项,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项,甲乙共同饮酒,彼此之间负有照顾义务,甲因违反自己的积极作为义务而导致乙的受害,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D项,甲乙之间成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但赠与人甲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就此《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拒绝履行承诺,说明甲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故,本题选择A、B、D三个选项。

第10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
A.甲对乙说,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就请乙喝酒。后甲通过司法考试,乙要求甲请客
B.甲乙签订代孕合同,如果乙为甲生下男孩,则甲向乙支付30万,乙生下男孩后要求甲支付30万
C.甲与乙共饮,乙烂醉如泥,甲头脑清醒,抢先走下楼梯,乙因无人搀扶,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乙要求甲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甲将赠与乙一辆宝马,后乙果然夺冠,甲拒绝履行承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D
解析:
A、B、D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讲解:A项,请人吃饭喝酒属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谊行为,承诺请某人吃饭喝酒不具有法律效力,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B项,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因而无效,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C项,甲乙共同饮酒,彼此之间负有照顾义务,甲因违反自己的积极作为义务而导致乙的受害,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D项,甲乙之间成立附条件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但赠与人甲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就此《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甲拒绝履行承诺,说明甲行使了任意撤销权,受赠人乙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故,本题选择A、B、D三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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