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2007年6月16日1时许,马某趁本村村民李某在麦场看小麦之机,窜至李某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将李妻赵某奸淫,赵某即到乡政府告发,乡政府以通奸作出结论,责成马某向赵某作出检讨。赵某不服告到县公安局,公安局以乡政府已作出处理为由不予受理。赵某又告到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又转给公安机关。公安局经调查和讯问马某,马某不承认强奸,故未立案。之后,赵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存在强奸事实,遂再次建议公安局立案侦查,被拒绝。于是,检察院决定直接受理此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

题目

2007年6月16日1时许,马某趁本村村民李某在麦场看小麦之机,窜至李某家中,采用暴力手段,将李妻赵某奸淫,赵某即到乡政府告发,乡政府以通奸作出结论,责成马某向赵某作出检讨。赵某不服告到县公安局,公安局以乡政府已作出处理为由不予受理。赵某又告到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又转给公安机关。公安局经调查和讯问马某,马某不承认强奸,故未立案。之后,赵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存在强奸事实,遂再次建议公安局立案侦查,被拒绝。于是,检察院决定直接受理此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7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此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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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正确答案:ABC
A选项中,原告林某和被告李某均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起诉时,只要有理由即可,至于在法律上理由是否成立,则需要审理后才能得出结论;B选项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150条规定,被告起诉要求离婚,不受六个月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选项中,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D选项中,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本题中原告甲与本案从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不适格。故本题答案为ABC。

第2题:

李某对张某的钱财垂涎已久。一日趁张某一人在家之机将其杀死,后拿走其家中现金5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错

第3题:

李某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马某,李某死亡后马某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马某死亡( )。

A.该古玩由李某子女继承

B.该古玩由马某子女继承

C.将该古玩出售,价款由李某、马某子女继承

D.如李某子女同意方可由马某子女继承。


参考答案:B

第4题:

村民张某与同村李某结怨已久,某日夜晚,张某趁黑夜将李某家柴垛点着,
想烧死紧邻柴垛的李某一家。李某一家旁边并无其他住户和财物。但是,
他点完火回家不久,恰巧当晚下了一场暴雨,将张某已经点着的火给熄灭了。
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张某属于犯罪既遂
B: 张某属于犯罪未遂
C: 张某属于犯罪中止
D: 张某不属于犯罪

答案:B
解析:
我国《刑法》第23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法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张某点燃李某家的柴垛,企图烧死李某一家,因暴雨原因而未得逞。
暴雨原因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张某属于犯罪未遂。故本题答案选B。

第5题:

村民李某与王某竞选村委会主任,李某为了当选,故意诋毁王某,在村内散布谣言称王某与同村马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 )。

A、生命权

B、人身自由

C、人格尊严

D、隐私权


参考答案:C
李某故意散布谣言、诋毁他人的行为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李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王某的隐私,而是散布谣言,捏造事实。故本题答案为C项。

第6题:

马某(19岁)和李某(17岁)两人是同班同学,二人都不好好学习。一日,马某发现学校附近有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且看管不严,便打起了偷电缆卖钱的主意。马某将此想法与李某商量,二人一拍即合。为保证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一个五金商店打听是否收购电缆。五金店老板许某一看二人神情,便已心领神会,但故意不动声色,只装作不知情。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谈妥了收购价格。因见马某和李某年少鲁莽,二入离开时,许某特意叮嘱,晚上12点之后才能送货过来。马某和李某当天晚上就开始了行动,因恐人少行动太慢,马某又叫上了表弟夏某(15岁)帮忙望风。三人偷得电缆后,在送往五金店的途中被几名巡逻的警察发现。警察偷偷跟踪至五金店外,趁双方交易时即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马某和夏某二人为了逃跑,用铁棍将其中一名警察打成重伤。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马某和夏某二人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许某收购电缆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为什么?

4.根据我国《刑法》,对李某和夏某分别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5.对马某的盗窃和打伤警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正确答案:
1.虽然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一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三人中仅马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而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行为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在与马某和李某一同实施盗窃行为时只有15岁,按照《刑法》上述规定,盗窃行为不属于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故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与马某和李某二人的共同犯罪。李某在犯罪时虽只有17岁,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李某的盗窃行为构成了犯罪。同时,李某与马某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2.首先,应当指出,按照前述《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夏某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至于马某和夏某二人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则应视二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是否有共同故意,即犯意上的联络而定。如果二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并没有犯意联络,而仅是以各自的行为同时伤害了同一个警察,则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仅是构成所谓的“同时犯”;反之,若是在实施伤害行为时二人之间有犯意联络,则构成共同犯罪。
3.许某收购电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许某的行为之所以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以收购赃物罪论处,是因为根据刑法的有关理论,如果销赃前收购人与他人有通谋,他人作案后由收购人帮助销赃的,则构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共犯,不属于收购赃物罪。
4.如上所述,李某和夏某分别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于李某和夏某,在处罚时均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马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虽然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就本案情形而言,虽然马某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抗拒抓捕,但该行为并不是在盗窃的现场当场实施的,而是在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后的销赃过程中实施的,故不应当按照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的转化罪名,即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按照盗窃罪和其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的性质分别论处。那么,马某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到底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呢?从表面来看,马某的伤害行为同时符合了这两个罪的特征,但其伤害行为是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手段实施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处罚显较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轻,故马某的伤害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7题:

刘某与许某的妻子相好,为达到结婚目的,乘工地大伙干活的机会,在许某的饭菜中投了鼠药,许某发现饭菜有异味,就把饭菜倒了,另买了一些东西吃,后发现他倒过的饭菜被狗吃了,狗吃了就被毒死了。许某认为肯定有人在饭菜中下了药,许某就把此事告诉了刘某,刘某借机说此事是马某所为,因为马某与刘某、许某都有矛盾,然后刘某和许某联名写信,向公安机关提出马某涉嫌杀害许某,问刘某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和诬告陷害罪。刘某为达到与许某妻子结婚的目的,而在许某的饭菜中投毒,是以投毒的方法进行的故意杀人行为,由于其投毒的对象只是针对特定的许某一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题中刘某出于嫁祸于人的目的,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诬陷是马某所为,并写信向公安机关告发,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另外,许某对刘某诬告的行为不存在明知,只是出于轻信而与刘某一同写信告发,属于一般的错告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第8题:

马某和李某为一对夫妇,婚后所住房屋为马某婚前独自出资购买。马某长期外出不回,且脾气不好,常在酒后殴打李某,李某终不堪虐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和马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长期在其购买的房屋居住,两人之间存在有租赁关系,因此向法院请求要求李某退出房屋并返还几年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房屋租赁关系并不存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

B 李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给付之诉

C 马某要求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属于给付之诉

D 马某主张房屋租赁关系存在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中学生李某偶然得知同学马某有尿床之疾,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李某的做法是违法的。判断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10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4年)

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起诉条件。A选项中,不论原告的请求实体上应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只要原告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即只要原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起诉,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是实体审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起诉与受理时在所不问;B选项中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虽然在6个月内,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但是被告起诉,法院应当受理:C选项中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D选项中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的实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是乙村民和本村,即乙村民和本村为本案适格当事人,而甲村民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即本案原告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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