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吴某与同事王某素有矛盾。某日,吴某纠集李某等3名无业人员到其单位欲殴打王某。恰逢王某不在,吴某怨气无处发泄,即对其他同事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吴某发现另一同事张某在打电话(联系业务),误以为张某报警,即与李某等人一起将张某带上出租车开到离单位4公里以外的地方才让其离开,时间持续半个多小时。本案中,对吴某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正确的是()。A、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B、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C、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行为D、构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

题目

吴某与同事王某素有矛盾。某日,吴某纠集李某等3名无业人员到其单位欲殴打王某。恰逢王某不在,吴某怨气无处发泄,即对其他同事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吴某发现另一同事张某在打电话(联系业务),误以为张某报警,即与李某等人一起将张某带上出租车开到离单位4公里以外的地方才让其离开,时间持续半个多小时。本案中,对吴某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正确的是()。

  • A、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 B、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
  • C、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违法行为
  • D、构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某和吴某经登记结婚后,吴某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

A.王某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吴某发现均为谎言

B.王某趁吴某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诱使吴某与其结婚

C.王某掌握吴某父亲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吴某他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吴某迫于无奈与王某结婚


参考答案:C

第2题:

王某,男,48岁,农民。王某之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2007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粱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粱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了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吴的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上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疾。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500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360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

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苏某放火燃烧高粱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则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1)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2)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的误工费。(3)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T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第3题:

王某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李某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张某挂职锻炼、吴某因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应当免去现职的是( )。

A.吴某

B.张某

C.李某

D.王某


正确答案:CD

第4题:

王某、于某、李某和赵某共同开办了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B公司,王某和于某是房地产经纪人,而李某和赵某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某日,客户吴某委托B公司代理出租或销售其拥有的一间商业用房,吴某与B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

对于吴某与B公司所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B公司的权限范围为(  )。

A.经吴某同意,经纪人可以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并增加报酬
B.以吴某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C.经吴某同意,经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
D.经纪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吴某

答案:B,D
解析:
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纪行为。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第5题:

吴某与钱某有矛盾,一直伺机教训钱某。有一天,吴某在路上遇到钱某,便上前辱骂。钱某转身想走,吴某使追骂钱某,钱某愤怒至极,扑上去打吴某,吴某大声说:“是你先动手的,我是被迫还手的。”突然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钱某刺成重伤。
如果公安机关接受了钱某的控告,对吴某进行立案侦查。侦查人员调查发现,案发时王某在场。侦查人员对王某进行了询问。侦查人员下列做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到王某的单位询问王某
B.到王某的住处询问王某
C.通知王某到公安局提供证人证言
D.通知王某到附近的一个宾馆提供证人证言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选择D项。

第6题:

王某,男,48岁,农民。王某之妻苏某,46岁,患有精神病。2007年2月20日,王某外出赶集,苏某在家引火烧院内的一堆高粱秸。邻居吴某,看见王某院内起火冒烟,急忙赶去探望,发现高粱秸起火,苏某在一边拍手叫好。吴某到厨房水缸内舀水灭火,苏某摸了把铁锨向吴某砸去,正砸在吴的右手上,三根手指被打断;继而苏又向她身上头上乱打,吴某被砸晕躺倒在地,幸被其他邻居发现,把苏某拉走,扑灭了火。吴某的丈夫李某,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多元。吴某的三个手指无法治好,成了残疾。李某要求村委会处理,王某借口妻子是精神病人,不接受村委会干部的调解。李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苏某,让王某支付500元,用于医疗、住院和护理吴某的误工费,并每年再支付360元,弥补吴某因手残失去劳动能力的经济损失。

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苏某患有精神病,这种病在发病期间,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苏某放火燃烧高粱秸和伤害吴某的行为是在发病期间发生的,不负刑事责任。李某要求依法处理苏某是不合法的。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苏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应对此事负责。因此,(1)王某向李某、吴某赔礼道歉,承认对患病妻子护理不周。(2)赔偿吴某的治疗费、住院费和李某护理吴某误工费。(3)由于吴某的手因伤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影响了经济收入,王某每年应给吴某一定的赔偿。

第7题:

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关于受益人及其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李某未经吴某而擅自指定受益人,则该合同无效
B.由于李某之子为未成年人,若指定其为受益人,则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C.由于李某之子(吴某之孙)先于吴某死亡,所以保险金只能给付给吴某的继承人
D.由于李某之父(吴某前夫)与吴某已经离婚,所以丧失受益权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应该是指定行为无效;B选项中,受益人的制定由被保险人决定,无需别人同意;C选项一个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应归其他受益人;D选项中,不考虑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只是按照订立合同时的身份关系确定,吴某前夫仍然有受益权。

第8题:

李某与吴某有矛盾。一日,李某、张某等5人与吴某等3人相遇,发生持械群殴,吴被砍伤倒地。此时,民警王某经过此地,喊道:“我是公安局的,不许再打。”但歹徒并未收敛,张某持长刀冲上来,砍中民警王某左手。王某立即开枪将张某击毙,其余人四处逃窜。王某开枪的行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参考答案:对

第9题:

下列情形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胡某听人报信称李某扬言要烧掉他家,于是埋伏在李某回家路上,当李某走近时,用棍棒将其手打折
B.某市散打队员王某挎着包走在路上,李某抢过王某的包正欲转身逃跑,被王某踢翻在地。李某把包交给王某并求饶,王某再次踢李某两脚,将其左小腿踢折
C.刘某看王某不顺眼,遂对其恶语相向。王某被激怒,动手殴打刘某,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捅成轻伤
D.吴某下夜班回家路上,一男子欲对其实施强奸,吴某奋起反抗,扭打过程中吴某一脚揣在该男子的小腹。由于吴某穿高跟鞋,导致男子内脏破裂失血过多而死

答案:D
解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李某的行为仅仅是犯意表示,没有犯罪的预备行为也没有实行行为。故胡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假想防卫,故A项不符合题意。李某已经没有继续侵害王某的能力,王某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故B项不符合题意。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故C项不符合题意。吴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无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项。

第10题:

  王某、于某、李某和赵某共同开办了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B公司,王某和于某是房地产经纪人,而李某和赵某是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某日,客户吴某委托B公司代理出租或销售其拥有的一间商业用房,吴某与B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

1.有关吴某与B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说法正确的是(  )。

A、 房地产经纪合同上必须有王某、于某、李某和赵某四者之一的签名及执业证号
B、 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C、 这是商事代理合同
D、 B公司处理有关此项合同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吴某承担

答案:B,C,D
解析:
B项,《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主要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为主。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可以是不要式合同。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中外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惯例。CD两项,经纪活动中的代理,是一种商事代理活动,即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人达成的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程度、时间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行为。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