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某日晚19时许,在某电影院门口,王某手拿菜刀,一会儿破口大骂,一会儿又高举菜刀作出要砍人的架式,当时已有两人被他砍伤。民警刘某、吴某下班着便装路过此处,见状夺下王某手中菜刀,带回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后,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如何看待本案民警刘某和吴某的做法?

题目

某日晚19时许,在某电影院门口,王某手拿菜刀,一会儿破口大骂,一会儿又高举菜刀作出要砍人的架式,当时已有两人被他砍伤。民警刘某、吴某下班着便装路过此处,见状夺下王某手中菜刀,带回县公安局,依法立案后,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如何看待本案民警刘某和吴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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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正确答案:B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故B项正确。而被告人刘某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故A项不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无权提出回避申请,故CD项不正确。

第2题:

王某于某日晚在一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提包,内有3000元人民币。在已查明的本案下列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


A. 王某今年23 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B. 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C. 王某特意选择了夜晚和僻静胡同这样的时间和地点作案
D. 王某已经实施了抢夺行为,且抢夺的财物数额达到3000 元人民币

答案:C
解析:
解题指导: 所有的犯罪构成都包括: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三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三要件,很显然,C项不正确。故答案为C。

第3题:

2012年11月23日21时许,17岁的王某在晚修后回学校宿舍的途中,因张某回头看了王某一眼,王某心生不满,遂持刀向张某的大腿扎去,致张某轻微伤。张某第二天找来同学刘某、杨某帮忙,在王某放学回宿舍的上路,杨某拦住了王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杨某动手打王某。王某再次持刀扎伤杨某,致其重伤。问:应如何定性王某构成何种犯罪?


参考答案:王某持刀扎伤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

第4题:

2016年3月5日,许某与妻王某商定准备离婚。许某欲多得财产便与同学黄某商议,写了一张虚假借条,内容为:2016年1月4日许某借黄某现金二十万元,约为2016年3月4日还款。黄某依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还款。许某告诉王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还款,王某不同意。法院在审理此借款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发现许某、黄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下列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配合许某外出躲避民警调查
B.要求民警让黄某一起参加询问
C.要求民警让许某一起参加询问
D.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王某了解案情,应当积极作证,故A项错误。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故BC项说法错误。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借条是案件的关键证据,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因此D正确。因此选择D项。

第5题:

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 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
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

第6题:

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持菜刀追砍甲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关于甲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正确答案:A
[考点]正当防卫
[答案及解析] A。《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可实施防卫。故A项正确。

第7题:

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 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A项正确。
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为家里纠纷、邻里矛盾而产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有预谋的恶性行凶,应采取慎杀的态度。所以,将王某与被害人的同居女友的身份关系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是符合规定的。故D项正确。

第8题:

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持菜刀追砍甲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甲某的行为应当属于:( )

A.避险过当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可实施防卫。

第9题:

王某和许某合伙经营一辆货车,两人轮流驾驶。王某在驾驶期间,将一行人撞伤,下面对赔偿处理认识正确的是( )。

A.王某对伤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和许某对伤者各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C.王某对伤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
D.应由王某、许某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题中王某作为合伙经营者之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某将行人撞伤,行人有权利向合伙人请求赔偿。如因王某过失,许某可以在合伙企业内部向王某追偿。

第10题:

某日晚8时许,赵某(男)乘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赵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赵的脖子,赵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扒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赵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答案:
解析:
赵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本案中,赵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被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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