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李某准备到某学校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约张某去帮助他望风。张某不同意并告发了李某,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题目

李某准备到某学校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约张某去帮助他望风。张某不同意并告发了李某,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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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与李某关系要好,彼此视为知己,只要涉及李某利益时,张某会毫不犹疑地站在李某的立场上。关于张某,你的看法是( )。
A.赞同张某,觉得自己很像张某 B.很钦佩,认为张某够仗义
C.反对张某,觉得他缺乏独立思考 D.觉得张某难以理解


答案:C
解析:

第2题:

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D
解析:
【考点】证人证言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特点【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选项A是张某所作的有罪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共犯犯罪事实的,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项B和C都是张某对同案共犯李某的共同犯罪的情况所作的检举,与本人罪责有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是证人证言。李某在抢劫前还杀害赵某的事实与两人共同犯罪无关,不涉及张某的罪责,就该故意杀人案而言,张某处于证人地位,张某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选项D正确。

第3题:

张某准备到某厂财务室撬保险柜偷钱,他约李某帮助他去望风,李某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张某。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意表示

D.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A

第4题:

某中学上课时,高年级学生李某到教室外喊赵某,说有事让其出去一趟,班主任张某默许了。赵某走出教室后被李某殴打,导致右眼失明。对赵某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

A.李某
B.张某
C.学校
D.李某和学校

答案:D
解析: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第十款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阻止、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题干中赵某发生伤害事故是在上课期间,并且是教师默许了他离开教室,没有进行干涉。因此,学校和打人者李某都有责任。

第5题:

被告人张某,男,某公司临时工。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瓶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种情况为意外事件。构成意外事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③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2)本案中;对李某的死亡结果,张某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首先,张某没有杀害李某的故意,这一点无需证明。其次,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张某不可能已经预见可能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只有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从本案情节看,是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他的这一动作并没有事先与张某打招呼,也就是说。张某根本不可能预见李某会有此举动,更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撬门行为会导致李某的死亡。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造成李某失血休克而死亡。因此,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是不能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其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犯罪过失,李某的死亡是个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罪过,不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6题:

李某在门店接待张某时,正确的做法有(  )。


A、承诺帮助张某压低房屋售价
B、进一步了解张某的购房需求
C、说出符合客户需求的参考意见
D、迅速安排张某与房屋所有权人见面
E、李某随时记录张某的需求,并向其推荐不同方案

答案:B,C,E
解析:
目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大多开设实体门店,门店接待成为房地产经纪人获得客户委托的重要途径。在门店接待方面,需注意以下几点:①当客户在店外停留站立或观看橱窗房源时,经纪人应及时到店外迎接,向客户介绍公司概况、所属商圈的特性,并邀请客户到店内进一步沟通;②当客户进入门店内,店内人员应起立问好,并就近给客户安排洽谈处所,并将茶水放至客户面前,让客户在比较舒适的状态下与经纪人进行进一步交谈;③在整个沟通过程中,房地产经纪人随时记录客户的需求,并向其推荐不同解决方案,倾听客户对解决方案的反馈并记录在案。

第7题:


某、张某、李某故意伤害、盗窃、抢劫案


林某与张某都是1994年4月20日出生,两人因此成为好朋友。李某是张某的表弟,1995年2月1 8日出生。 2010年4月20日晚,三人在一餐馆庆贺林某与张某的生日。 1 1点左右结账时,三人的钱都凑起来还不够付账。服务员小王见此情景,嘟囔了一句:“没钱还摆阔!”不料被李某听见,他立即和小王吵了起来。林某、张某二人在一旁起哄:扁他!扁他!于是,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小王一刀。看到饭店服务员一起围攻过来,三人赶忙逃出餐馆。出了餐馆后,三人商量必须先弄点钱作路费外逃。李某说他知道厂长高某家放有该厂的保险柜,而且最近该厂要发工资,不如到高某家走一遭,林某、张某二人附和。凌晨3点左右,三人来到高家。林某与张某在外面望风,李某入室盗窃。由于紧张,李某误入高某12岁女儿小高的卧室,不小心惊醒了小高,小高大声呼救。李某让小高不要吵,小高仍大声喊叫,李某一紧张,随手用刀柄往小高头上砸去,将其打晕。听到动静后,屋外的林某入室查看,而张某则感觉不妙,飞奔逃跑。林某刚进门,迎头碰到从隔壁赶来的高某,高某一把抓住林某,两人扭打了起来。李某看到林某无法脱身,赶过来从背后向高某捅了一刀。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并大量失血,林某、李某二人慌忙向各自家中逃跑。李某在逃跑途中,因神色慌张,被巡警拦住盘问。经盘问教育,李某交代了上述所有犯罪行为。同时,李某还交代,林某与张某于2009年8月某日夜晚偷了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然后在凌晨时分驾驶该摩托车趁一下夜班女工不备夺取其挎包,但该女工紧紧抓住挎包不放,二人驾车将女工拖出一百多米,致其昏迷不醒。李某还提供了林某与张某的住址,公安机关据此将二人抓住。经鉴定,小王、小高构成轻伤,高某、某女工构成重伤。


【问题】


1.林某、张某、李某在餐馆殴打小王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林某、张某、李某去高某家盗窃保险柜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3.张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


4.若张某在被公安机关传讯时,还主动交代:在2010年4月20日以前的一年多时间里,他曾多次在当地小学附近以打耳光为手段,强行索要学生财物(每次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但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他还任意损毁学校里的公私财物,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对张某的此项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林某到高家盗窃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6.李某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按何罪论处?


7.李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三人都未达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林某、张某虽然已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具有不认定犯罪的法定情节;李某则未达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三人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3.张某与林某飞车抢夺女工挎包并拖拉女工致其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张某与林某偷盗摩托车的行为,由于行为时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罪;张某与林某、李某共同盗窃高家保险柜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盗窃未遂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4.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某的该项行为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教育。


5.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林某在到高家盗窃的过程中实施了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致人重伤显然不属于“情节轻微”)。但因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李某的行为只触犯故意伤害罪一个罪名,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7.李某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李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题需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自首和重大立功的修改。另外还要牢记《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为司法考试的常考点。


第8题:

李某(30岁)买了一条狼狗。一天,李某正在一空地训狗,在校学生张某(15岁)路过,狼狗突然冲张某吠叫,张某拔腿就跑,狼狗追逐张某,李某哈哈大笑。张某在奔跑中摔倒在地,狼狗又回到李某身边。张某十分恼怒,就在李某回家的路上拉了条绳子,在李某路过时,张某拉起绳子,把李某绊倒在地,李某的右手被地上的石头刮伤。李某大怒,呼喝狼狗上去咬张某,张某急忙跑开了。李某就守在张某的家门口,张某一靠近李某就驱使狼狗上去咬他。张某只好打电话报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B

第9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第10题:

张某赌博输了5万元钱,与李某商量能否去盗窃单位汽车卖点钱,李某告诉张某,城西加油站晚上就一个人值班,有大量现金,并提供了作案工具叫张某去抢劫,张某不同意,并到派出所告发了李某。张、李二人的行为属于()。

  • A、张某、李某均属于犯罪预备
  • B、张某不构成犯罪,李某属于犯罪预备
  • C、张某属于犯罪中止,李某属于犯罪预备
  • D、张某属于犯罪预备,李某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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