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民警执法资格考试

简要案情:马某(15岁)发现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便打起了偷电缆卖钱的主意。马某将此想法与同学李某(17岁)商量,二人一拍即合。为保证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了一个五金商店打听是否收购电缆,声称价值有上万元。五金店老板许某一看二人神情, 17便已心领神会,只装作不知情。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谈妥了收购价格。因见马某和李某年少,许某在二人离开时特意叮嘱,晚上12点之后才能送货过来。马某和李某当天晚上就开始了行动,因恐人少行动太慢,马某又叫上了表弟夏某(15岁)帮忙望风。三人偷得电

题目

简要案情:马某(15岁)发现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便打起了偷电缆卖钱的主意。马某将此想法与同学李某(17岁)商量,二人一拍即合。为保证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了一个五金商店打听是否收购电缆,声称价值有上万元。五金店老板许某一看二人神情, 17便已心领神会,只装作不知情。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谈妥了收购价格。因见马某和李某年少,许某在二人离开时特意叮嘱,晚上12点之后才能送货过来。马某和李某当天晚上就开始了行动,因恐人少行动太慢,马某又叫上了表弟夏某(15岁)帮忙望风。三人偷得电缆(价值10000元)后,在送往五金店的途中被巡逻警察发现。警察跟踪至五金店外,趁双方交易时即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马某和夏某用铁棍将其中一名警察打成重伤。在侦查过程中,李某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马某和夏某二人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涉嫌何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对马某和夏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马某和夏某未满16周岁,在盗窃过程中致人重伤的,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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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马某(19岁)和李某(17岁)两人是同班同学,二人都不好好学习。一日,马某发现学校附近有一个建筑工地里堆放着许多电缆,且看管不严,便打起了偷电缆卖钱的主意。马某将此想法与李某商量,二人一拍即合。为保证偷得电缆后顺利脱手,二人在行动之前专门去一个五金商店打听是否收购电缆。五金店老板许某一看二人神情,便已心领神会,但故意不动声色,只装作不知情。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谈妥了收购价格。因见马某和李某年少鲁莽,二入离开时,许某特意叮嘱,晚上12点之后才能送货过来。马某和李某当天晚上就开始了行动,因恐人少行动太慢,马某又叫上了表弟夏某(15岁)帮忙望风。三人偷得电缆后,在送往五金店的途中被几名巡逻的警察发现。警察偷偷跟踪至五金店外,趁双方交易时即行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马某和夏某二人为了逃跑,用铁棍将其中一名警察打成重伤。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马某和夏某二人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3.许某收购电缆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为什么?

4.根据我国《刑法》,对李某和夏某分别应当如何进行处罚?

5.对马某的盗窃和打伤警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正确答案:
1.虽然马某、李某和夏某三人一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但三人中仅马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之规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而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行为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夏某在与马某和李某一同实施盗窃行为时只有15岁,按照《刑法》上述规定,盗窃行为不属于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故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与马某和李某二人的共同犯罪。李某在犯罪时虽只有17岁,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李某的盗窃行为构成了犯罪。同时,李某与马某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2.首先,应当指出,按照前述《刑法》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夏某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至于马某和夏某二人将警察打成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则应视二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是否有共同故意,即犯意上的联络而定。如果二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并没有犯意联络,而仅是以各自的行为同时伤害了同一个警察,则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仅是构成所谓的“同时犯”;反之,若是在实施伤害行为时二人之间有犯意联络,则构成共同犯罪。
3.许某收购电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许某的行为之所以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而不以收购赃物罪论处,是因为根据刑法的有关理论,如果销赃前收购人与他人有通谋,他人作案后由收购人帮助销赃的,则构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共犯,不属于收购赃物罪。
4.如上所述,李某和夏某分别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于李某和夏某,在处罚时均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对马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实行数罪并罚。虽然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就本案情形而言,虽然马某的暴力行为是为了抗拒抓捕,但该行为并不是在盗窃的现场当场实施的,而是在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后的销赃过程中实施的,故不应当按照第269条规定的盗窃罪的转化罪名,即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当按照盗窃罪和其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的性质分别论处。那么,马某在抗拒抓捕的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到底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呢?从表面来看,马某的伤害行为同时符合了这两个罪的特征,但其伤害行为是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手段实施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由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处罚显较故意伤害罪的处罚轻,故马某的伤害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第2题:

某派出所夜间巡逻,发现路边停放一出租车情况可疑,便上去查问,发现车上有一对男女在进行性交易,车主马某一旁望风。经查,马某自去年7月份以来,与卖淫女赵某勾结,利用出租车为赵某提供卖淫场所,从中收取“场所费”,共得款10000元。问马某的行为:( )

A、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

B、构成卖淫罪共犯

C、构成介绍他人卖淫

D、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

第3题:

【简要病史】马某,男,32岁,腹大胀满如鼓2年。【答题要求】病史采集题要求根据简要病史口述应如何采集病史


参考答案:采集要点(1)现病史:根据主诉及相关鉴别询问。①发病诱因:生活及饮食规律,有无肝炎患者接触史、到过疫区、药物中毒史等。②腹部胀满程度,缓解因素,腹部皮肤有无脉络显露,有无腹水。③饮食情况如何、二便有无异常。④伴随症状,有无恶心、呕吐、黄疸、呕血、黑便,肝区疼痛等。⑤结合"十问歌"询问其他相关情况。⑥诊疗经过,是否就诊过,已做的相关辅助检查所见及结果,接受过何种治疗及效果。(2)相关病史①与该病有关的其他病史,如饮酒史,肝炎病史,胃肠疾病、血吸虫病及胆管病史等。②药物过敏史。

第4题:

约柜里放着哪三样东西?


正确答案:约版、盛吗哪的金罐、亚伦发过芽的杖(来9:4)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某,男,39岁,农民。一日,农民马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某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某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某见马某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马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己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马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马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马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与其儿子构成共同犯罪
B: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C:张某属于教唆犯
D: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D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第6题:

案情:李某,男,25岁,无业。方某,女,15岁,无业。张某,女,17岁,无业。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1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了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走了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8万元成交。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钱后将马某放走。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且三人均已达到抢劫罪犯罪主体的年龄阶段,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又单独构成绑架罪。(4)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方某、张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第7题:

小张放假回到农村,发现一个种子堆,好奇的小张把手伸到种子堆里,发现里面温度比较高,这主要是因为

A. 天气热
B. 呼吸作用
C. 光合作用
D. 保温作用

答案:B
解析:
物体内的有机物在细胞内经过一系列的氧化分解,最终生成二氧化碳、水或其他产物,并且释放出能量的总过程,叫做呼吸作用。呼吸作用,是生物体在细胞内将有机物氧化分解并产生能量的化学过程,是所有的动物和植物都具有一项生命活动。所以发现里面温度比较高。

第8题:

简要病史:女性,63岁,脓血便伴里急后重3天


参考答案:初步诊断(仅供考官参考,不记分):急性细菌性痢疾评分要点:(总分15分)一、问诊内容(13分)(一)现病史(10分)1.根据主诉及相关鉴别询问(8分)(助理医师答出其中3项得8分)①发病诱因:如饮食、旅行等情况1分②腹泻特点:起病急缓,排便次数,大便性状、量和气味2分③腹泻引起脱水症状:口渴、头晕、乏力、心悸等2分④伴随症状:有无发热、恶心、呕吐、腹胀,有无腹痛、性质及与排便关系,有无皮疹?2分⑤发病以来意识状况,尿量、饮食、睡眠、体重变化1分2.诊疗经过(2分)①是否到医院看过,作过哪些检查?1分②治疗情况如何?1分(二)相关病史(3分)1.是否有药物过敏史1分2.与该疾病有关的其他病史:有无类似发作、有无流行病接触史2分二、问诊技巧(2分)(一)条理性强、能抓住重点1分(二)能够围绕病情询问1分

第9题:

写明以下工作不符合认可准则的哪个条款 某监测室内摆放着许多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正确答案:5.3.5

第10题:

简要案情:2010年4月27日凌晨,黄某、覃某、曾某、何某、李某乘坐一辆白色面包车窜到X市X镇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黄某负责开车和看风,何某、李某负责将电缆线剪断,覃某和曾某负责将剪下的电缆线拉进面包车。何某、李某共剪下电缆线十三条(价值19776元人民币),造成附近街道电力供应中断8小时、经济损失6646元。后黄某等人将电缆线卖给张某,张某明知电缆线是盗来的仍予以收购。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母指控张某有虐待罪行。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决定对该案也立案侦查。黄某、覃某、曾某、何某、李某的行为涉嫌何罪?是否是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黄某、覃某、曾某、何某、李某的行为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上述5人的行为属于一个盗窃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择一重罪处理,从本案来看,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较妥。同时,上述5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他们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在实施犯罪时,各人有不同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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