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民警执法资格考试

甲将贪污的本单位的一辆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得知真相的乙,对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构成贪污罪C、构成洗钱罪D、不构成犯罪

题目

甲将贪污的本单位的一辆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得知真相的乙,对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构成非法经营罪
  • B、构成贪污罪
  • C、构成洗钱罪
  •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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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第2题:

甲将一辆车出卖给乙,未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借用期间,甲谎称己有,擅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此时,汽车所有权归属?


参考答案: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物权,即丙善意取得汽车所有权。

第3题:

甲欠乙1:1万元到期未还,甲的小姑姑由于之前对甲没有半点疼爱之情,离世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过分之处,故将10万元钱遗赠予甲.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此10万元还债.随后,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乙无权直接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B.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C.乙可以代位行使甲的受遗赠权

D.乙可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A
14.【答案】A 【考点】 债权人的撤销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侨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以9.6万元的价格从丙处购买市场价8万元的汽车一辆,没有高于当地市场交易价的70% ,因此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因此,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A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继承权是专属于甲的权利,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债权具有平等性,并且乙未在该汽车上设定抵押权.因此,乙无权以该汽车优先清偿自已的债务.因此,D项错误.

第4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第5题:

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合同约定价款40万元,由乙分5期支付完成。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是明确约定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甲保留对该汽车的所有权。此后,甲又将该车以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B.因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问题。甲已将汽车交付给乙,乙直接对该汽车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直接占有。又因甲与乙约定的汽车买卖合同为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在乙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汽车的所有权仍归甲享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为他主占有。乙对汽车的占有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故乙对汽车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因此,选项A正确。因为甲仍保留该汽车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选项B、选项C错误。依据《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第6题: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以下叙述正确的是:()

A、乙将甲寄存的电脑,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甲将乙借给自己使用的汽车,以合理价格卖给知情的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甲将偷来的手机,以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乙,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甲将抢来的金项链,以不合理低价卖给丙,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答案:A

第7题: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之后,乙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乙通知甲、丙后,甲、丙均表示愿意出5万元买下乙的份额。那么,关于乙的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卖给甲
B应卖给丙
C应卖给先向乙表示购买者
D由乙决定卖给甲或丙


答案:D
解析:
解析
D项正确,合伙人欲转让股份,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几个原股东都欲购买,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由出售人决定将其股份卖给谁。
A、B、C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D。

第8题:

甲、乙、丙共同购买—辆汽车,后乙欲以3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份额,甲、丙二人都想买。以下合乎法律规定的做法是( )。

A.卖给甲

B.卖给丙

C.乙自由决定买方

D.由甲、丙共同享有


正确答案:D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有人转让自己在共有财产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本题中,甲和丙都是共有人,因此,只有D项符合要求,故D项是正确答案。A项、B项和C项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规则,应予排除。

第9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一物多卖
讲解: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 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第10题:

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首付10万,剩余借款分四次支付,每月支付5万元,价款付清之前甲保留所有权。在乙支付了首笔10万元之后,甲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未登记过户。在乙支付了25万元后,乙将该车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并将该车交付给丙。甲得知后,向乙索要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曱有权向乙要回该车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乙可以付清剩余款项,获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讲解:关于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甲保留所有权,故乙将汽车转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完全有效,A项错误。
《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本题中,乙擅自将汽车转卖给丙,甲作为保留所有权人,似乎有权行使取回权。但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支付价款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75%,故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不知情,本题中汽车登记在甲的名下,第三人丙明知乙不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善意,故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C项错误。
本题中,因为甲不能行使取回权,故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照常履行。如果乙付清余款,则所有权保留的解除条件成就,乙自动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之后,乙可以要求甲将汽车过户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过户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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