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民警执法资格考试

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强奸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强奸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题目

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强奸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强奸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 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
  • 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
  • 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D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辛某(15岁)与李某(19岁)对江某实施强奸。辛某又与张某盗窃他人财物10000元,唆使王某抢劫他人财物1000元。辛某的行为构成( )。

A.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

B.强奸罪,盗窃罪

C.强奸罪

D.强奸罪,抢劫罪


正确答案:D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有以下几种情况:不满14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刑事处罚,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减轻刑事责任期;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期。因此,辛某15岁,正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期,只对特殊的几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他与李某(19岁)对江某实施强奸,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辛某应构成强奸罪。辛某又与张某盗窃他人财物10000元,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辛某不构成盗窃罪。辛某唆使王某抢劫他人财物1000元,辛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共犯。因此,辛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不构成盗窃罪。

第2题:

王某明知本村的女孩姜某才13岁,强迫姜某与他的朋友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不知道姜某为幼女,就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姜某50元钱,则()。

A、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强奸罪共犯

B、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王某是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D

第3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强奸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依中国刑法该如何处理?( )

A.不受该外国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处罚

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再行追究

D.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D
AD【解析】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我国作为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从维护国家主权出发,规定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对我国没有约束力,因而仍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考虑到在外国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可以对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4题:

下列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的是:()

A:李某(中国公民)在王府井抢劫迈克(英国公民)一案
B:琼斯(法国公民)在武汉打伤王红(中国公民)一案
C:汤姆(美国人)在北京打伤约翰(美国人)一案
D:刘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路茜(美国人)是目击证人

答案:D
解析:
【考点】涉外案件的范围。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92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符合刑法第7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3)符合刑法第8条、第10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4)符合刑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可见,证人是外国人的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故本题答案为D项。

第5题:

甲某是美国公民,1999年他与中国公民乙某在美国结婚,2005年甲某和乙某在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适用哪国法律?

A、美国法
B、美国法、中国法均可
C、中国法
D、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答案:C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6题:

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没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A.对

B.错


参考答案:错

第7题:

查某是美国人,1999年10月与中国公民李某结婚后定居法国,2000年7月甲某向美国申请放弃美国国籍获准,同月21日查某以与中国公民结婚的理由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未获得批准。则关于查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法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美国法
B、中国法
C、法国法
D、查某自己选择的法律

答案:A,B,D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81条第3款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查某放弃了美国国籍但未获得中国国籍,因此是无国籍人,应当适用其定居国法即法国的法律。

第8题:

中国公民郑某(男)与中国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国结婚。1998年郑某到美国留学。2000年10月,郑某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达了传票。2001年2月,王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郑某已在美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美国法院已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国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诉。


参考答案:对

第9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是(  )。
A.王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李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美国,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7年移民美国,定居柏林(美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钱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国籍不明


答案:C
解析:
【精解】《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总之,我国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但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确定国籍,同时不承认双重国籍,故选C项。

第10题:

共用题干

中国公民曲某在其搭乘美国民用飞机飞越公海上空时劫持了该飞机。该机飞经日本,最终在墨西哥降落,曲某被墨西哥警方逮捕。根据《海牙公约》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哪种判断是正确的?()
A、美国因其飞机是在公海上被劫持,所以美国没有管辖权
B、日本只因飞机经过并无管辖权
C、墨西哥作为飞机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D、曲某为中国公民,中国有管辖权

答案:C,D
解析:
在界标维护方面,相邻两国负有共同责任,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界标,而不可单方将界标移回原处。同时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毁灭界标的本国肇事者给予严厉惩罚。故A选项错误,B、D两项正确。甲国巡逻人员无权进入邻国境内抓捕肇事者,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D项。


《芝加哥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公约主要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航空器国籍制度以及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其中领空主权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并避免使用武器。因此,B项正确,A项错误。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国籍制度,民用航空器必须在一国登记并取得登记国国籍。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被认定均无效。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做出了保留。D项中认为公约规定了两种航班飞行均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是错误的说法,只是公约当事国中对后者做出保留的国家会要求两种航班均须经过许可,我国即属后者。C项是错误的,因为在两国重复进行的登记均无效,而不是在后的登记有效。


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损害赔偿的原则,并于1958年(海牙)、1971年(危地马拉)和1975年(蒙特利尔)进行了修改,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责任采用推定过错原则。从赔偿的损失来讲,对于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乘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航空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已经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对于乘客或行李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于A项以及B项、C项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另外,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能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则可以作为免责的理由;承运人如果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则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因此,D项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航空器的登记国、降落地国、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嫌疑人所在国、国籍国或永久居所地国以及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国家均有管辖权,故本题C、D项当选。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的上空构成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缔约国有权:(1)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和飞越其领空的条件。如外国违反条件,一国有权对该飞机采取措施;(2)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3)各国有权保留国内载运权;(4)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拥有所有权、管辖权、使用权和控制权,并须为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根据《营救协定》的规定,当宇航员发生意外或遇难,在一国境内或公海紧急降落时,该国或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必要或可能的援助,通知发射国或联合国秘书长,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送还发射国。《营救协定》还规定通知对发射负责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秘书长。


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依国际法的规定,只有经一国政府批准,外国飞机方能飞越该国领空,无论该飞机是军用的还是民用的飞机。应当注意,领空包括领海上空,故AB选项均错误。无害通过制度是国际海洋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无害通过权是指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不必经该沿海国的批准,也不必通知该沿海国而连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该沿海国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通过制度也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方可进入我国领海,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ABC。


《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器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