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民警执法资格考试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有(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A、本罪主体B、犯罪的主观方面C、刑事责任D、犯罪后果

题目

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有(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3);();(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

  • A、本罪主体
  • B、犯罪的主观方面
  • C、刑事责任
  • D、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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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属于举动犯的犯罪有( )。

A.脱逃罪

B.传授犯罪方法罪

C.抢夺罪

D.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正确答案:BD
解析:举动犯要求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构成。A是行为犯,行为犯所要求的犯罪实行行为往往要经历一段时间过程,达到一定程度。脱逃罪是典型的行为犯。C是结果犯,因为抢夺罪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考试中多次涉及此类题目,考生应当在明确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概念的基础上,熟记《指南》中所列举的罪名。

第2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答案:B
解析:
【考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详解:A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故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B选项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C选项,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犯前三款罪(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因此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的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第3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又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且系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应当()。

A、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并从重处罚

B、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并从重处罚。

C、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

D、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


答案:B

第4题:

某县公安局局长郭某是本辖区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为了使本组织长期存续下去,郭某利用职权为本组织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本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郭某构成()。

  • A、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B、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C、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
  • D、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择一重处罚

正确答案:C

第5题: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正确答案:数罪并罚

第6题:

关于特殊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特殊主体的身份
B.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人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C.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D.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犯罪特殊主体的理解。特殊主体没有法律条文,仅是理论上的说法。但理论说法与实际操作是有关系的。A是错的,“黑社会老大”是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的身份是犯罪之前获得的一种社会上的身份,如果仅仅因为是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算是身份犯。C是说法问题,无特殊主体的身份就不能构成犯罪指的是实行犯,而不包括共犯的情况,即不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无特殊身份的人单独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一个女人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尤其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但是女人帮助或者教唆一个男人强奸妇女的时候,她可以因此而构成强奸罪。所以,我们说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D是正确的,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的,我们说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内外勾结共同侵占的,以职务侵占论。因为一个有身份、一个无身份,根据身份来定,但是当两者都有身份而且身份不同时,甲是贪污罪的主体而乙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两者勾结贪污或受贿、挪用,这时两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应以主犯的身份定。如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董事长)起到了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委派到股份制公司里经管国有资产的人员)起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贪污罪。

第7题: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又犯敲诈勒索罪的,以()追究刑事责任。

  • A、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B、敲诈勒索罪
  •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C

第8题:

试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参考答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组织领导或者参加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或者参加。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当事人如果因受骗上当而误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实情后及时退出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参加时虽然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但了解实情后仍不退出的,就构成本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就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9题: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


正确答案:正确

第10题:

关于特殊主体下列提法正确的是:()

  • A、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组织者,属于特殊主体的身份
  • B、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 C、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 D、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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