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甲仅针对乙实施爆炸犯罪,虽然对象是特定的,但只要造成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应当以爆炸罪认定。

题目

甲仅针对乙实施爆炸犯罪,虽然对象是特定的,但只要造成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应当以爆炸罪认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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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BCD

第2题:

甲卖迷药,明知乙将使用迷药进行犯罪活动,仍然教乙迷药的使用方法等知识,乙用迷药迷倒丙后拿走了财物。后乙多次使用该迷药实施犯罪行为。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行为会导致乙实施不特定的犯罪

B.甲的行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出售迷药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C.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亦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

答案:A
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或造成的后果无法估计且难以控制,行为造成的侵害对象或危险及实害结果可能随时增加或扩大。本案中,乙使用迷药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出售迷药的行为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乙使用迷药迷倒丙后取走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成立抢劫罪。甲帮助乙实施该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帮助犯),甲向乙传授如何“迷倒”他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方法,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C、D两项正确,不当选。

第3题: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构成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


参考答案:√

第4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包括()。

  • A、失火罪
  • B、决水罪
  • C、爆炸罪
  • D、破坏交通工具罪

正确答案:D

第5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的区别;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详解】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此BC错误。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正确。

第6题:

甲雇凶手乙杀害丙,并说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B
解析:
甲雇凶手乙杀害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B项说法正确。同时,本案中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D项说法错误。乙本想杀害丙,结果把丙的妻子丁杀死,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因丙对象与丁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因此,无论乙杀死的是丙还是丁,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A、C两项说法错误。

第7题: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意图控制妇女乙,然后强奸乙,再将其出卖,还没来得及实施强奸行为就被抓获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结合犯的未遂
B.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杀害行为,未能造成死亡结果,只导致乙受重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只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
C.甲以强奸故意对妇女乙实施伤害行为,且过失导致乙死亡,但未能实施奸淫行为的,甲成立强奸罪,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但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
D.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砍乙,见乙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往医院,但乙未受致命伤,医生说即使不送医院,乙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A,B,D
解析:
①在结合犯中,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时,才是结合犯的着手,甲还未来得及实行强奸行为,只成立拐卖妇女罪既遂。A 选项错误。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 选项错误。③未遂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的处罚规定。C 选项正确。④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D 选项错误。

第8题:

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

A.看是否出于故意

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

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

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参考答案:D

第9题:

甲投掷杀伤力巨大的炸弹至乙位于居民楼6楼的家中,意图炸死乙。炸弹爆炸后炸死乙,并未造成其他任何危害后果。甲的行为构成

A.爆炸罪(既遂)
B.爆炸罪(未遂)
C.故意杀人罪(既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与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
爆炸罪是针对不特定人或者不特定公私财产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故意引发爆炸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爆炸罪的既遂,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害后果: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故意杀人的区别在于,其使用的爆炸方法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以爆炸罪定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选项错误。注意区分法硕考试与司法考试的观点上的差别,法硕考试重在从罪与罪之间的区别把握,一旦构成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只将造成的死伤后果作为其加重结果,不再单独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选项错误。

第10题:

以爆炸手段实施的杀人罪与爆炸罪的主要区别是:

  • A、看是否出于故意
  • B、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
  • C、看造成死伤的人数
  • D、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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