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黄某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当事人是自己的堂哥,黄某主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回避,并停止案件调查。

题目

黄某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当事人是自己的堂哥,黄某主动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回避,并停止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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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与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ABCD
解析:黄某和赵某共谋盗窃临村王某家的耕牛,并且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后因为被王某发现而并未得逞。黄某构成了盗窃罪(未遂),赵某因在逃避抓捕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将王某刺伤,其行为转化成了抢劫罪。

第2题: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在本案中,黄某应以A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在一审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对黄某处罚过轻,法院不能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

C.本案中,黄某不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D.本案中,黄某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正确答案:ABC
《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黄某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应以A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在一审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对黄某处罚过轻。法院不能对黄某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在对行政机关的致害行为未作出违法确认之前,人民法院不可能对行政赔偿直接作出判决。因此,黄某直接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是不合法的,不会得到支持。故ABC说法都正确。

第3题:

王某与吴某一起在饭店吃饭,因饮酒过度继而发生争斗,正值当地民警黄某也在该饭店吃饭,黄某出面制止了争斗,并分别对王某和吴某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当场收缴罚款。对于黄某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黄某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黄某不应当当场收缴200元以上的罚款

C.黄某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D.黄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D

第4题:

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王某手持木棍紧追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 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 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黄某和赵某合伙盗窃,赵某在被王某追捕妁过程中,为了逃避抓捕而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选项0正确。赵某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的行为超出了黄某和赵某原来形成的犯罪故意,黄某未和赵某就此形成共同故意。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此时,黄某仅与赵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对赵某超出原计划的盗窃故意而实施的抢劫行为,黄某不承担责任,因此黄某只构成盗窃罪,选项A 正确。黄某仅因形迹可疑(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巡逻民警盘问时即如实将其和赵某合伙盗窃的情况向民警 作了交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黄某的行为属于自首,选项B正确。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 条第3款之规定,对赵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选项C正确。

第5题:

李某与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后居住在S市H区。2018年,黄某起诉至H区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在诉讼中,下列关于证据保全和证据收集说法中错误的是:( )

A.黄某控诉李某对自己实施家暴,但能够提供证言的邻居张某即将出国。如果此时黄某尚未对李某提请诉讼,则H区法院可以主动保全张某的证人证言
B.张某的证人证言被依法保全后,就张某证言中可以证明的家暴事实,黄某无需再举证证明
C.关于李某与黄某间是否为夫妻关系,H区法院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D.诉讼过程中,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则H区法院可以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

答案:A,D
解析:
考查证据保全、法院收集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的规定。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法院不可以主动进行诉前证据保全:B项正确,证据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就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可以免除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10条第3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如果黄某拒绝签署保证书,法院并不能拒绝其提供当事人陈述。本题A、D当选。

第6题:

聂某所在小区电梯出现故障停用,聂某爬楼梯回家时,黄某堆放在楼梯过道里的杂物倒塌将聂某砸伤。聂某于是将黄某起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由小区物业公司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B.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C.由黄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D.由聂某证明黄某有过错


参考答案:ABD

第7题:

2012 4 2月4日,私人房主陆某为建造自家的一栋四层高的民房,将工程承包给当地的 包工头黄某,并签订了书面承揽合同。在黄某建好该民房前两层时,由于物价上涨,建房成本 增加,陆某觉得将工程继续承包给黄某不划算,于是跟黄某解除了承揽合同,之后与黄某达成 口头协议,约定由黄某继续负责找人帮忙建房,陆某按80元每天的标准支付给黄某及其他人 工钱。2012年5月14曰,在建造该民房第四层时,正在建房的廖某被房顶的一根木桩砸中脑 部,由于未戴安全帽,廖某受伤过重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陆某、黄某起诉至县人民法 院,请求法院判决陆某和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过程中,陆某承认自己在建造房屋后两层时,是按每天80元的劳务标准给付黄某及 其他人的。而与枣某一同建房的工人李某表示,自己和廖某都不知道陆某和黄某解除了承揽 合同,一直以为在“跟着黄某干”。
如在本案中,李某在建房时不慎踢落一块砖头砸伤过路的行人甲,则侵权责任应由( ) 承担。
A.李某 B.甲 C.陆某 D.李某和陆某


答案: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 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8题:

洪某与周某因为合同纠纷在人民法院诉讼,由审判员黄某担任独任审判员,洪某发现周某与黄某曾在初中同学一年,并曾经在同一单位共事半年多,遂申请黄某回避。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之前,洪某听说黄某一向为人正派、办事公正,于是主动要求黄某继续调解本案。经黄某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周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如果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黄某的调解就是不合法的

B.人民法院如果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黄某的调解就是合法的

C.洪某虽提出回避申请,但其要求黄某调解,符合自愿原则,调解因而是有效的

D.黄某进行调解是不合法的


正确答案: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调解必须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本案中,调解虽然是自愿的,但是李某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所以,该调解是不合法的。

第9题:

被告人黄某,男,28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3岁,农民。
被告人黄某与王某系一起长大的近邻。二人本都生活于穷困潦倒之中。突然有一天,黄某发现王某已今非昔比,乃悄悄请教致富秘诀。王某碍于多年朋友之情面,坦言自己正从事贩毒活动,并进而向黄某鼓吹了一通诸如“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之类的“至理名言”。在王某的“开导”下,黄某蠢蠢欲动,便和王某一起从他人处购得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为了增加数量,黄某和王某又在海洛因中掺人50克西药“头痛粉”,并转手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其间由王某联系下家并交接毒品,黄某在一旁学习”技巧。其后,黄某开始单干,索性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当黄某携带250克假毒品准备贩卖时,为我公安机关当场擒获。黄某归案后,检举了王某和其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王某。在王某住处查获海洛因200克,并查明王某没有吸食海洛因的历史。
问:(1)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2)黄某是否构成累犯?是否构成特别再犯?
(3)本案应当如何量刑?
(4)黄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多少?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和黄某合谋后共同将毒品倒手买卖,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诈骗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别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情形。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再犯,都要求行为人在判了刑之后再犯罪,而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不符合该条件,所以既不是一般累犯,也不是特别再犯。
(3)第一,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因为诈骗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告人王某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是立功。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某,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告人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毒品的一案中,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由于黄某一人犯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所以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50克纯度为50%的海洛因加上50克“头痛粉”,即100克。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部分行为要承担整体责任,所以在黄某与王某共同贩卖毒品一案中,黄某贩卖的毒品数量应当是100克,王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也是100克。另外,在王某住处发现的200克海洛因,由于王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本身又没有吸食毒品的历史,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有贩卖该200克毒品的故意。所以最终应当认定黄某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克,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300克。

第10题:

案情:
黄某、段某商议共同到某高档小区盗窃,二人进入周某家中行窃,黄某在里屋行窃,段某在外屋行窃。适逢室主周某回家,外屋的段某为了抗拒抓捕,对周某实施暴力,将其打成轻伤。黄某听见外屋吵闹,出来看见这一场景但没有参与实施暴力。(事实一)
两人决定分头逃离小区,黄某向东门逃,段某向西门逃,约10分钟黄某逃出小区东门,发现东门的保安尾随而来,黄某以为保安是来抓自己的(保安以为停在大门内的轿车是黄某的,来叫黄某开走),为了抗拒抓捕,黄某将保安打成轻伤后逃离。(事实二)
黄某与段某来到约定的地点碰头,清点所盗窃财物价值40000元,由于分赃不均,二人发生激烈争吵,黄某抄起板凳猛砸段某,将其砸伤,趁段某无力抗拒之时,黄某带上赃物30000元慌忙逃离现场。(事实三)
黄某在逃离中发现有一辆停在路边的汽车,便将其偷开走,但由于车速过快,将行人吴某当场撞死,黄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事实四)
段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但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还隐瞒了自己的住址。(事实五)
段某还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事实三两人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4.事实四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5.事实五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6.对事实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黄某、段某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盗窃之后的暴力行为转化成了抢劫。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黄某、段某实施了共同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的共犯。段某在盗窃中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将周某打成轻伤,转化为抢劫,不另定故意伤害罪。黄某没有实施事后抢劫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
2.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69条中的“暴力”的作用对象没有限制,问题在于成立事后抢劫要求“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抓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的时间短暂而被警察、被害人等发现的,也应认定为当场。但是,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一定距离,就不宜认定为“当场”。黄某打伤保安的行为并非发生在盗窃的当场。不成立事后抢劫,黄某应认定为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3.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
共同犯罪中,单个人犯罪的数额等于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段某、黄某的犯罪数额都是40000元。财产犯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的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不能因为赃物的占有不受民法保护,就对其随意侵夺,如果发生对赃物的侵夺,成立财产犯罪,黄某使用暴力的方式取得财物,成立抢劫罪。
4.黄某成立交通肇事罪。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5.段某成立自首,段某供述了自己和黄某共同参与的入室盗窃事实。虽然是共犯的共同行为,仍然构成自首。段某成立自首。《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侧重于客观犯罪事实。单纯隐瞒年龄、与犯罪无关的职业或者住址、前科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段某称自己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事实,和隐瞒住址的事实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段某揭发他人的行为构成立功。不管揭发他人之后,他人是否被惩处或者是否被抓获,关键是看犯罪人有没有主动揭发的行为,从而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立功。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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