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甲为实施杀人犯罪,非法制造一支**,期间多次观看手机多媒体卡中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视频后,产生“圣战”思想。甲向乙、丙展示该**,并向二人宣传“圣战”思想,提出制造车床完善**支性能。二人接受甲的“圣战”宣传后,乙向甲提供自己的住房和钻机,并与丙为其购买制造车床的材料,三人利用上述材料制造出半成品车床。期间甲还召集乙、丙等人进行恐怖活动体能训练。下列对三人行为认定正确的是()。A、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B、甲、乙、丙三人构成非法制造**支罪的共犯C、乙、丙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D、甲、乙、丙三人构成准备实施

题目

甲为实施杀人犯罪,非法制造一支**,期间多次观看手机多媒体卡中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视频后,产生“圣战”思想。甲向乙、丙展示该**,并向二人宣传“圣战”思想,提出制造车床完善**支性能。二人接受甲的“圣战”宣传后,乙向甲提供自己的住房和钻机,并与丙为其购买制造车床的材料,三人利用上述材料制造出半成品车床。期间甲还召集乙、丙等人进行恐怖活动体能训练。下列对三人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甲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 B、甲、乙、丙三人构成非法制造**支罪的共犯
  • C、乙、丙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
  • D、甲、乙、丙三人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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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某预谋杀害李某,为此,甲某想方设法寻找、准备凶器。某晚,甲在回家路上拾得手枪一支,即予藏匿,准备用于杀人,两天后案发被捕。甲某的行为构成()。

A.私藏枪支、弹药罪

B.故意杀人罪(预备)

C.私藏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

D.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参考答案:D

第2题:

根据犯罪主客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甲预谋杀害乙,于是准备了杀人的刀具,并且跟踪乙的日常行踪。在决定采取杀人行动之前,甲妻发现甲的杀人计划,力劝甲放弃,而后甲听从其妻劝告,没有依计划采取杀人行动。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两人预谋杀害丙,甲负责准备杀人的刀具,乙负责踩点,收集丙的日常行踪。在决定采取杀人行动之前,甲妻发现甲、乙的杀人计划,力劝甲放弃,而后甲听从其妻劝告,没有依计划参加杀人行动,乙单独执行计划,用甲提供的杀人工具把丙杀了。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基于杀害的意图对乙实施暴力,乙跪地求饶,并且拿出两万元钱,恳求甲放过他,甲见钱眼开,遂放弃了继续加害行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D.甲基于杀害的意图对乙实施暴力,乙一边抵抗,一边告诉甲,如果甲杀害了他要判死刑的。甲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于是放弃了继续加害行为。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C
[答案] C
[评析] 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选项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了犯罪计划,成立犯罪中止。选项B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既遂),因为甲虽然放弃了杀人计划,但是甲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依照共同犯罪理论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C,就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犯罪中止。选项 D,甲也成立犯罪中止,不管甲是出于畏惧法律惩罚还是怜悯被害人,只要主动放弃犯罪,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A、B、D表述错误,C为正确选项。

第3题: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 )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

A.故意杀人

B.故意伤害

C.非法拘禁

D.故意毁坏财物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甲明知乙意图杀人,仍为其提供毒药。第二天,甲后悔,向乙索回毒药,遭乙拒绝,乙于当晚投毒杀人得逞。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在共同犯罪中,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未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甲是帮助犯,他虽然后悔了,但是没有成功从乙处索回毒药,乙使用该毒药投毒杀人得逞。甲没有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不成立犯罪中止,C选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既遂,帮助犯既遂,乙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甲也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D选项正确。乙投毒杀人得逞,已经既遂,不是犯罪未遂,甲也不是犯罪未遂,B选项错误。乙已经实施着手杀人行为,不是犯罪预备,甲也不是犯罪预备,A选项错误。

第5题: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是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为了报复乙,欲通过投毒的方式剥夺乙的生命,则甲的犯罪目的是报复
B.甲担心乙对其实施打击报复,将乙非法拘禁数日,则甲的犯罪动机是恐惧
C.甲投毒致乙死亡,经查明是因为其嫉妒乙的才华,则甲的犯罪目的是嫉妒
D.甲贪图钱财,通过盗窃而非法占有乙的财物,则甲的犯罪动机是非法占有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看提问方式,本题属于选是题。
第二步,找关键信息。
多定义,考查“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其关键信息如下:
①犯罪目的: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②犯罪动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甲欲通过投毒的方式剥夺乙的生命,说明其“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毒死乙,即甲的“犯罪目的”是剥夺乙的生命,并非报复,错误;
B项:甲对乙实施非法拘禁的“心理原因”是担心乙对其实施打击报复,即甲的“犯罪动机”是恐惧,正确;
C项:甲投毒致乙死亡,说明其“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毒死乙,即甲的“犯罪目的”是致乙死亡,并非嫉妒,错误;
D项:甲盗窃乙的财物的“心理原因”是贪图钱财,即甲的“犯罪动机”是贪财,并非是非法占有,错误。

第6题:

根据犯罪主客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

A.甲预谋杀害乙,于是准备了杀人的刀具,并且跟踪乙的日常行踪。在决定采取杀人行动之前,甲妻发现甲的杀人计划,力劝甲放弃,而后甲听从其妻劝告,没有依计划采取杀人行动。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两人预谋杀害丙,甲负责准备杀人的刀具,乙负责踩点,收集丙的日常行踪。在决定采取杀人行动之前,甲妻发现甲、乙的杀人计划,力劝甲放弃,而后甲听从其妻劝告,没有依计划参加杀人行动,乙单独执行计划,用甲提供的杀人工具把丙杀了。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基于杀害的意图对乙实施暴力,乙跪地求饶,并且拿出两万元钱,恳求甲放过他,甲见钱眼开,遂放弃了继续加害行为。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D.甲基于杀害的意图对乙实施暴力,乙一边抵抗,一边告诉甲,如果甲杀害了他要判死刑的。甲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于是放弃了继续加害行为。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选项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了犯罪计划,成立犯罪中止。选项B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既遂),因为甲虽然放弃了杀人计划,但是甲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依照共同犯罪理论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C,就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犯罪中止。选项D,甲也成立犯罪中止,不管甲是出于畏惧法律惩罚还是怜悯被害人,只要主动放弃犯罪,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A、B、D表述错误,C为正确选项。

第7题:

下列各种行为中,( )实行数罪并罚。

A.实施了非法制造枪支、非法运输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及非法邮寄弹药行为的

B.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C.为追索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使他人重伤、死亡的

D.强奸妇女后,又实行杀人行为以图灭口的


正确答案:D
【解析】A项构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邮寄枪支、爆炸物罪。B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C项罪名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以上三项均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答案为D。

第8题:

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辱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入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正确答案:B

第9题: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直接体现犯罪故意的内容是犯罪动机的具体指向。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报复乙,致乙重伤,甲的犯罪目的是报复他人
B.甲嫉妒乙,偷乙的财产,甲的犯罪目的是占有乙的财物
C.甲为兄弟义气杀人,巩固友情是甲的犯罪目的
D.甲为吸毒资金实施抢劫,满足吸毒需要是甲的犯罪目的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看提问方式,本题属于选是题。
第二步,找关键信息。
①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直接体现犯罪故意的内容是犯罪动机的具体指向。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乙重伤”是甲的犯罪行为所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即“乙重伤”是甲的犯罪目的,而非“报复他人”,说法错误;
B项:“占有乙的财物”是甲偷盗行为所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即甲的犯罪目的,说法正确;
C项:“致人死亡”是甲杀人行为所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即“致人死亡”是甲的犯罪目的,而非“巩固友情”,说法错误;
D项:“获得财物”是甲抢劫行为所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即“获得财物”是甲的犯罪目的,而非“满足吸毒需要”,说法错误。

第10题:

对下列哪些犯罪人不能判处死刑?( )

A.甲已经年满78周岁,犯故意杀人罪,致被害人死亡,但没有使用特别残忍的手段
B.乙犯罪时已经怀孕,但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
C.17岁的丙为报复自己的老师和同学,在教室实施爆炸,致12人死亡、28人重伤,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
D.丁实施杀人时16周岁,审判时刚满17周岁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主体的限制范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在年龄计算上,对刑法中的18周岁,是指实足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在羁押期间已经是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是指审判时只要已满75周岁,就不应该判处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况不受此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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