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考试

A市B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改善办公环境,决定购置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便与C市乐居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地为C市D区)。合同签订后,乐居家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送货上门。B区工商局验货时发现该批家具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乐居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B区工商局当场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适用简易程序对乐居家具公司作出了没收该批家具,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乐居家具公司于次日即向A

题目

A市B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改善办公环境,决定购置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便与C市乐居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地为C市D区)。合同签订后,乐居家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送货上门。B区工商局验货时发现该批家具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乐居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B区工商局当场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适用简易程序对乐居家具公司作出了没收该批家具,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乐居家具公司于次日即向A市工商局申请复议,A市工商局经复议认为乐居家具公司在该案中非法经营额仅3万元,B区工商局对其处15万元罚款过重,决定变更罚款为10万元(A市工商局住址为该市E区)。本案中,复议机关若要撤销B区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理由可以有()

  • A、违反法律规定不当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 B、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 C、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 D、因合同纠纷而实施行政处罚,属假公济私的行为
  • E、对乐居家具公司处罚款15万元,明显超出法定量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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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 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 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 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 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 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ABD
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第2题:

A区的甲公司与B区的乙公司签订家具加工合同,约定在C区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家具;后由于生产条件限制,乙公司在D区完成了该批家具的加工,后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答案:B,C
解析:
根据解题思路,本案中不存在专属管辖,也不存在协议管辖,则进入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首先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有管辖权,其次是合同履行地,本案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由约定履行地(C区)法院管辖。综上,本题答案为BC。

第3题:

某木材公司与某家县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由木材公司送货的合同生效后,双方又约定该批木材由木材公司送交木器厂,后来家具公司发现木材公司提供的木材不符合约定,发生纠纷。对此纠纷的解决方法,下述正确的是()

A.木器厂可以要求木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木材公司应向木器厂承担违约责任

C.木材公司应向家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木材公司和家具公司应向木器厂负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第4题: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或公法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下列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A.工商局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B.派出所与煤气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
C.交警大队委托某银行代收罚款的委托合同
D.教育局为配置办公用品与家具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


答案:C
解析:
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行政权力和契约关系的结合。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4)国家科研合同;(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6)国家订购合同;(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8)计划生育合同。此外,还有行政委托合同、资源环境保护合同等。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区别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这一重要特征,应主要从主体(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内容、目的(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这三方面进行区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公司专门生产实木家具,因价格昂贵,市场占有量有限。而复合家具价格便宜,规格齐全,色彩多样,近几年销售量直线上升。为此,该实木家具公司通过广告并利用连环漫画形式长期宣传,以专家身份告诫用户,复合家具有两个缺点、一是容易变形,二是甲醇含量过高。而实木家具绝对不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本公司只生产实木家具。一时间,宣传力度大的沪、广两地,复合家具销量锐减。为正视听,沪四家复合家具生产商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其有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证明上述危害并不存在。于是,四家复合家具生产企业状告该实木家具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是正确的?()
A、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为对比性广告
B、实木家具公司并未在广告中明确指出哪一家企业生产的复合家具具有上述两个缺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D、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


【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


【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


【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


【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

第6题:

按照题目要求完成后 ,用 Access 保存功能直接存盘 。 要求: 1. 用 Access 创建 “产品名称表” ( 内容如下表)。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001 沙发 002 餐桌 003 衣柜 004 长凳 005 床 2. 用 Access 创建 “产品信息表” ( 内容如下表)。 序 号 供 应 商 型 号 单 价 001 长久家具公司 S-1 2300 002 蓝天家具公司 C-2 1500 003 蓝天家具公司 R-1 6000 004 天坛家具公司 D-1 230 005 天坛家具公司 B-3 1190 3. 通过 Access 的查询功能,生成 “产品明细汇总表”( 内容如下表) 。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供 应 商 型 号 单 价 001 沙发 长久家具公司 S-1 2300 002 餐桌 蓝天家具公司 C-2 1500 003 衣柜 蓝天家具公司 R-1 6000 004 长凳 天坛家具公司 D-1 230 005 床 天坛家具公司 B-3 1190


正确答案:



第7题:

以下合同中,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是、

A、中国甲公司向韩国乙公司购买船舶的合同
B、中国甲公司收购美国乙公司股票的合同
C、中国甲公司与英国某家具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但是英国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所购买的家具是用于甲公司董事长的家庭装饰
D、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的飞机买卖合同

答案: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本题中,A项的标的物船舶、B项的标的物股票以及D项的标的物飞机,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至于C项,虽然家具的用途是用于家庭装修,但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则可以适用公约,所以C项正确。

第8题: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葺一新,并购置了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8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居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居公司的第一项要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

问:工商局购买办公家具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吗?


参考答案: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本案中,县工商局签订购买办公家具合同的行为虽然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第二个要职权要素,即不是工商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工商局作为与居美家具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居公司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居美家具公司应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
工商局作出的第二个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由于居美家具公司不接受工商局提出的降低家具价格的条件,工商局便利用职权,以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使居美家具公司的权利受到损害。对于工商局滥用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方有权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受损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第9题:

张某请家具公司为自己制作一套家具,原材料是家具公司的,请问: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A:双方签订的是定作合同
B:双方签订的是加工合同
C:家具公司有留置权
D:张某在家具制作完毕但尚未油漆前,有权将家具油漆由白色改为棕色

答案:A,D
解析:
由于使用家具公司的原材料,因此不是加工(材料)合同,而是定作合同,故排除B项,肯定A项。由于是定作合同,家具公司无留置权,因为留置是留置对方的财产,而不能留置自、己的财产,故排除C项。张某作为定作人,有中途变更权,但对家具公司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c该条实际上是设权规范,故D项当选。

第10题:

某县工商局与该县一家具厂签订了购买办公桌椅的合同。家具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工商局所购买的桌椅送上门,但县工商局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家具厂降价,家具厂不同意。而后县工商局以家具厂从事非法经营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家具厂不服,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民事合同,双方的所有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B.因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合同属行政合同,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
C.家具厂对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D.因县工商局为行政机关,其与公民、组织发生的争议均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县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对其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应视其身份而定。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家具厂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县工商局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桌椅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在该合同中,县工商局以普通的民事主体身份实施了购买桌椅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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