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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对张某可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处罚。

题目

张某利用计算机实施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对张某可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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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日在领导办公室发现一份关于对外政策的机密文件放在桌上,乘领导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英国某报社记者,并因此获得了2万英镑的酬劳。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

A.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C.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C
【考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解析】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注意:如果是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另外,本案是否构成受贿罪?不构成,因为受贿罪的一大特点就是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而本案的行为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方便,与职权无关。若本案的行为人是社长的话.就涉及其因受贿而泄露国家秘密,从而涉及数罪问题。假如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向境外的机构在互联网上公然披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应定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2题:

张某注册登记的执业类别是外科医师。张某应一产妇请求,为其实施了剖宫产术。张某的行为属于

A.医疗事故

B.医疗不当行为

C.正当医疗行为

D.非法行医

E.医疗差错


正确答案:D

第3题:

甲是我国某科研基地的工程师,在国外进修期间为了谋取金钱上的利益,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代理人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科研基地计算机系统,窃取国家保密技术提供给间谍组织,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C.间谍罪

D.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正确答案:C
间谍罪,是指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甲在国外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回国窃取保密技术,该行为符合间谍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构成间谍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实际上是甲的间谍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已,被间谍罪吸收,而泄露国家秘密是本案间谍罪的结果,所以不单独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而行为,所以也不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第4题:

我国某核基地高级工程师谢某,在国外进修期间接受境外间谍机构任务,回国后多次秘密非法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核技术秘密送往国外,后被我国安全机关查获。谢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B:间谍罪
C: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间谍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谢某秘密侵入某核基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与执行间谍机构委托的任务之间构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按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其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与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加入间谍组织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有此中行为构成前者,否则构成后者,因此谢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第5题:

在某地块招标过程中,张某游说作为国土局长的父亲利用职权影响使其友王某中标,后来背着父亲收受王某1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张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 张某与张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 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D
解析:
A选项明显错误,此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B选项张父不知王某收受王某100万元,故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C选项《刑法修正案七》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其中“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表明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内容知情,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机关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选项中张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D选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因此,本题答案为D。

第6题:

《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对应的是哪种类型的计算机犯罪()

A、计算机系统非法操纵犯罪

B、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C、非法操纵计算机并以计算机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D、行为人针对计算机的犯罪


参考答案:A

第7题:

第 2 题 某国家机关机要员张某为泄私愤,将自己所掌握的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导致该国家秘密被某外国组织所利用,给我国造成严重损失。对张三应如何定罪处罚?

A.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间谍罪

D.玩忽职守罪


正确答案:A
[考点]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答案及解析] A。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lll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是过失犯罪,而本题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第8题:

若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

A.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

B.李某利用座机电话传播淫秽语音信息

C.郑某利用手机传播淫秽短信息

D.孙某利用即时通讯工具传播淫秽电子图片


参考答案:ABCD

第9题:

共用题干

张某利用民众对解放军的爱戴和信任,冒充解放军某部指导员,实施诈骗行为,非法获得财物价值约1000元。张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招摇撞骗罪
C: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D:滥用职权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


【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


【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第10题:

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受害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其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在本案中,张某只是认为“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并无交付财物的意思,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选项D错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郑某发布给张某的信息是一对一进行的,是为了盗窃钱财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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