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招聘考试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曾某收购病、死、残猪私自屠宰后将猪肉销售给被告人胡某等人。朱某等人于2011年9月开始至案发期间,持续每天向胡某等人出售病、死、残猪猪肉。被告人黎某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兼任中堂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的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款共55000元。被告人黎

题目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曾某收购病、死、残猪私自屠宰后将猪肉销售给被告人胡某等人。朱某等人于2011年9月开始至案发期间,持续每天向胡某等人出售病、死、残猪猪肉。被告人黎某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办公室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兼任中堂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及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中堂镇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在组织执法人员查处江南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无证照腊肉、腊肠加工窝点的过程中,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款共55000元。被告人黎某受贿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前打电话通知胡某等人,让其把加工场内的病、死、残猪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肉、腊肠藏好,逃避查处。被告人王某、陈某分别系广东省东莞市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队长、队员,负责中堂镇内私宰猪肉的稽查工作。王某、陈某共同收受被告人刘某等人贿赂款后,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多次在带队稽查过程中,明知刘某等人非法销售死猪猪肉、排骨而不履行查处职责,王某还在多次参与联合执法行动前打电话给刘某通风报信,让刘某等人逃避查处。请详细论述上述行为人所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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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吴某和朱某为同村村民,二人曾因为宅基地问题发生过纠纷,一直不和。一日二人又因为小事发生纠纷,朱某叫来丈夫将吴某打了一顿,吴某去医院检查后被鉴定为轻微伤,遂至乡派出所控告。乡派出所认为朱某及其丈夫的行为恶劣,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00元的决定,对朱某丈夫作出拘留5日的决定。本案中,派出所可以对朱某的丈夫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错

第2题:

李某,女,25岁,王某,男,23岁,李某和王某是好朋友。李某平时爱慕虚荣,但是家境一般,深感手头拮据。2010年4月1日,李某因手头紧,想去某棋牌室赌一把碰碰运气,结果果然赢了被害人朱某(女,24岁)5000元人民币。朱某说自己手头也紧,暂时没那么多钱,承诺过几天筹到钱就还李某所欠赌债,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过后,李某多次找朱某索债,但是朱某一直借故推脱。李某找到王某,商议如何向朱某讨回赌债。王某建议,将朱某弄至王某所租的出租屋内,逼其还钱。于是,李某出面,于2010年5月1日将朱某约至王某的出租屋内,索要所欠赌债。朱某说手中没钱,李某说:“没钱你就别想走,可以打电话让你父母借。”朱某拒绝并欲离开,被王某制伏,关在出租屋内。2010年5月2日,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严厉训斥了王某。2010年5月3日,朱某借口给父母打电话让父母筹钱,趁机让父母报警。朱某的父亲报警后,2010年5月3日晚警察将朱某救出,并将李某和王某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
(1)李某和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中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作了如下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和王某事前共谋,并且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另外单独构成强奸罪。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行为不能被非法拘禁行为所包含,应另定强奸罪。并且强奸行为是王某单独实施,李某并未参与,也不知情。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还严厉训斥了王某,这也表明王某的强奸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因此王某单独构成强奸罪。  
(3)综上,对李某应以非法拘禁罪一罪定罪量刑。对王某应定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3题:

被告人赵某意图杀死妻子王某和与王某勾搭成奸的李某。某日夜间,赵某先在家中将王某扼死,而后窜至李某家用尖刀刺杀李某致其重伤,赵某误认为李某已死,李某遇救幸存,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参考答案:C

第4题:

关于渎职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省渔政总队验船师郑某,明知有8艘渔船存在套用船号等问题,按规定应注销,却为船主办理船检证书,船主领取国家柴油补贴640万元。郑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B.刑警曾某办理冯某抢劫案,明知冯某被取保候审后未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曾某也未依法传唤冯某或将案件移送起诉或变更强制措施。期间,冯某再次犯罪。曾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C.律师于某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从法院复印马某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允许马某亲属朱某查阅。朱某随后游说证人,使数名证人向于某出具了虚假证明材料。于某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D.公安局协警闫某,在协助抓捕行动中,向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李某通风报信,导致李某等主要犯罪分子潜逃。闫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渎职罪。 A项,郑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违背职责要求行事,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成立滥用职权罪。故A项正确。
B项,曾某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员监管不严,属于不积极行使自己职责的不作为的滥用职权行为,但是由于后果并不严重,不成立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内容是对明知无罪的人予以追诉或者对明知有罪的人予以放任。曾某并没有这样的枉法行为,所以不成立徇私枉法罪。故B项错误。
C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般案件的诉讼材料(保密案件除外)属于工作秘密,不属于需要高度保密的国家秘密,所以律师对材料内容的泄露不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闫某的行为满足该条的规定。故D项正确。

第5题:

军人朱某服役期间,因精神病发作离开部队下落不明,长期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朱某工资为每月2 500元,其遗属可以享受的抚恤金待遇是( )万元。

A.10

B.5

C.15

D.20


正确答案:B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根据其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20个月工资。该案例中,朱某的情况应按照病故对待,朱某月工资为2 500元,故其遗属可享受5万元抚恤金。

第6题:

某再审案件开庭审理之后,检察员朱某请求提交新证据,声称该新证据将充分证明原审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原审被告人刘某也请求提交新证据,主张该证据与证明其系正当防卫有关。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准许朱某和刘某提交新证据

B.准许朱某提交新证据,拒绝刘某提交新形,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证据

C.拒绝朱某提交新证据,准许刘某提交新证据

D,拒绝朱某和刘某提交新证据


正确答案: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再审规定》)第14条规定:“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由此可见,朱某提交的证据对原审被告人不利,人民法院不应接纳;刘某提交的证据对其有利,人民法院应当接纳。故选C。

第7题:

朱某原是某商场的司机,与商场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与该商场主管人事的副经理因事发生争吵,争吵中朱某提出不在商场干了。结果从争吵第二天起,朱某就没来上班,并于一周后与一出租车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请问朱某的做法错在哪里?


参考答案:

朱某未依法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对此,朱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8题:

1月29日上午,某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镇农家乐厨柜有两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死体。经询问,刘某承认向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刘某可能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颢危野生动物罪。()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答案:对

第9题: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将玉器交给朱某运输至汤某处,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方某和余某之间有合同关系,余某和朱某之间有合同关系,所以本题只有选项D正确。

第10题:

肖某,男,17周岁;朱某,男,18周岁。两人系某大学的大学生,暑假期间朱某提出找小姐,肖某同意提供帮助。经商量后,由肖某到某酒吧找被害人周某开房,在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后,朱某身着警服假冒警察闯进肖某和周某所在房间,以肖某和周某有卖淫嫖娼行为,要进行罚款,周某不得已交出3 000元。朱某在周某交出3 000元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周某奸淫。
问:(1)肖某和朱某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存在轮奸情节?
(3)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肖某和朱某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周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3 000元钱,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肖某和朱某都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两罪,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实行数罪并罚。
(2)本案中不存在轮奸的情节。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行为。构成轮奸要求两次以上的奸淫行为必须都违背妇女的意志。本案中,朱某的奸淫行为是违背周某的意志,而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周某而言是自愿的,并没有违背周某的意志,所以本案不存在轮奸的情节。
(3)本案存在以下的量刑情节。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肖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肖某受朱某的邀约,并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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