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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甲区的欣欣公司与北京乙区的华维公司签定化工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北京丙区。合同签订后,欣欣公司书面传真告知华维公司货在上海丁区,希望在丁区交货。华维公司同意,双方在丁区交货。后因化工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华维公司决定起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A、甲区法院B、乙区法院C、丙区法院D、丁区法院

题目

上海甲区的欣欣公司与北京乙区的华维公司签定化工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北京丙区。合同签订后,欣欣公司书面传真告知华维公司货在上海丁区,希望在丁区交货。华维公司同意,双方在丁区交货。后因化工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华维公司决定起诉。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区法院
  • B、乙区法院
  • C、丙区法院
  • D、丁区法院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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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位于甲区的商贸公司与位于乙区的玻璃制品公司签定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在丙区交货。合同签定后,因玻璃制品公司未能及时供货,商贸公司向乙区法院起诉。如果乙区法院以下列哪些理由不予受理,其做法是正确的是:( )。

A.商贸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B.本案由合同履行地丙区法院受理更为合适

C.商贸公司与玻璃制品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D.商贸公司的起诉请求证据不足


正确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起诉的基本条件。又根据《民诉意见》第l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A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41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8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4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因此,C项正确,应当入选。D项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也不得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2题:

根据材料,回答第 51~53 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 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车辆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7月2日,甲公司未收到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

第 51 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D
BD。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代替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电脑价款,但丙公司在该合同履行期限内未向乙公司支付电脑价款。对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丙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电脑买卖合同无效

D.乙公司可选择甲公司或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B

第4题:

出卖人北京的甲公司与广州的乙公司在上海签订一玻璃买卖合同,约定在甲公司的位于武汉一个生产车间交付货物。后因甲公司不交付货物被乙公司起诉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请问该案的管辖法院所在地是:( )

A.北京

B.上海

C.广州

D.武汉


正确答案:AD
做任何题目时都应改考虑一下这道题目考查的教材上哪方面的知识点,很明显,通过审题,我们发现这道题目考查的是第一章法与经济法概述中的第三节经济法的实施中的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中的诉讼方式中的管辖中的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中的一个情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纠纷的被告一方住所地是在北京;合同履行地是在武汉,所以答案应该是AD。

第5题:

上海的甲公司因购买北京乙厂的一套机器设备,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

A.上海为交货地

B.北京为交货地

C.上海为付款地

D.北京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就交货地和付款地而言,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交货地,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付款地。本题中,对于交货来说,其履行义务的所在地是卖方的北京;对于付款来说,接受货币的一方仍然是作为卖方的北京乙厂。

第6题:

2005年11月,华维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海天公司(位于8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华维公司为海天公司加工T形不锈钢配件,加工行为地在华维公司。2005年12月,海天公司被鸿达公司(位于8市丙区)吞并。因海天公司未及时支付加工费26万元,华维公司决定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

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2006年1月6日,华维公司向B市丙区法院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26万元。B市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华维公司又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A市甲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起诉?为什么?

(2)在第(1)问的诉讼中,如果鸿达公司提出,合同系海天公司在合并前与华维公司签定的,现该公司已注销,海天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将本公司作为被告。鸿达公司的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于第(1)问的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鸿达公司不服上诉,并提出华维公司加工的不锈钢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华维公司赔偿自己的原材料损失l5万元。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请求?为什么?

(4)据查,A市丁区贸易公司拖欠鸿达公司设备款25万元,虽然逾期未付,但鸿达公司从未向其主张权利。如果华维公司得知鸿达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以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5)假设B市丙区法院受理华维公司提起的第(1)问的诉讼后,华维公司又向B市丙区法院提起第(4)问中的诉讼,B市丙区法院如何处理?

(6)基于第(1)问的诉讼,如果华维公司获得责令鸿达公司支付26万元加工费的生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鸿达公司无力偿还加工费,但对贸易公司享有25万元的到期债权。此时,如何实现华维公司的权利?


正确答案:
(1)《民诉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A市甲区法院、B市丙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但B市丙区法院已先立案,因此A市甲区法院在立案之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一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不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因合并前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以合并后的公司为当事人。
(3)《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二审法院对于原审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鸿达公司另行起诉。
(4)可以直接对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对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A市丁区法院提起。
(5)B市丙区人民法院对该代位权诉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华维公司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另行起诉。
(6)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鸿达公司的到期债权。

第7题:

甲公司住址在广州天河区,乙公司住址在北京朝阳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上海长宁区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服装,交货后十天内乙公司向甲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签约时这批服装在长沙芙蓉区。双方未约定交货和付款地点,事后双方对付款地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乙公司交货和付款的地点应是()。

A.交货和付款都在北京朝阳区

B.交货在广州天河区,付款在北京朝阳区

C.交货和付款都在广州天河区。

D.交货在上海长宁区,付款在长沙芙蓉区


参考答案:B

第8题:

甲公司与乙运输公司订立一货物运输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将甲的货物通过铁路由济南运往上海。后乙运输公司又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联运合同,由丙公司负责北京至上海段该货物的铁路运输。在北京至上海途中,因可归责于丙的事由致货物毁损。对该部分毁损,应由谁对甲负责?()

A、乙运输公司

B、丙运输公司

C、乙、丙公司负连带责任

D、乙公司先向甲公司赔偿,后乙公司再向丙公司追偿


答案:A

第9题:

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空调20台,交货地为C区乙公司的分公司。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A区法院或者C区法院

D.B区法院和C区法院


正确答案:A
[考点]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A。根据《民诉意见》第l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选A项。

第10题:

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位于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后丙公司以注册在大连市B区的车辆进行运输。该车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A区与居住在天津B区的王某的车辆相撞,车、货俱损,相撞车辆被马上带往位于天津C区的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毁损鉴定。7月2日,甲公司收到残损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已方为由拒绝赔偿,甲公司、乙公司都欲向法院起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未约定管辖法院,则对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
B.大连市B区人民法院
C.大连市C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D区人民法院

答案:B,D
解析:
考查合同纠纷的管辖。如无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管辖权,B项为被告住所地;D项为已经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且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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