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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A、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题目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

  • A、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 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 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 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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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英美法系又可以称为法典法系

B.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C.英美法系国家中,有些国家实行不成文宪法制

D.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罗马法


正确答案:C
解析: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中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制,法典法系是大陆法系的另一种表述,故A错。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故B错。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源于普通法,而不是罗马法。故D错。正确答案为C。

第2题: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同是大陆法系的支系

B.德国法系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的

C.现代日本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D.苏格兰属于英美法系


正确答案:AB
现代日本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苏格兰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第3题:

从近代中国的法律来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下列哪一法系?( )。

A.中华法系

B.大陆法系

C.印度法系

D.英美法系


正确答案:B
「考点」法系「解析」古代中国的法律属于中华法系;近代中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

第4题:

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B.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一般采用审讯方式,奉行干涉主义

C.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

D.英美法系法院有司法审查权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选项D的错误在于,英国法中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中法院有“司法审查权”。

第5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英美法系别称的是()

A.英国法系

B.普通法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C.判例法法系(又称判例法系)

D.欧洲法系


参考答案:D

第6题:

德国属于的法系是()。

A.斯拉夫法系

B.英美法系

C.日耳曼法系

D.拉丁法系


参考答案:C

第7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

A.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


答案:BC
相关解析:英美法系的特征。
注意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的对比:
1、从思维方式上,民法法系是演绎型思维,而英美法系是归纳型思维;
2、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渊源只是成文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渊源;
3、在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 一般是公法和私法,在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本分类;
3、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为纠问制,普通法系为对抗制。
5、在法的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只要发展阶段都有其代表性的法典,英美法系虽然也有了制定法,但不倾向于法典的编纂;
6、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方面、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都有许多差别

第8题: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正确答案:法律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诉讼程序不同。 另外,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法律教育等方面,这两个法系之间也存在一系列不同点

第9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是()

A.英国

B.加拿大

C.美国

D.俄罗斯


参考答案:D

第10题: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法律制度有什么特征?


正确答案:与英美法系比较,大陆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律制度有以下特征:(1)罗马日耳曼法系统地、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法国、德国等国系统而又直接地接受罗马法的影响,它们将罗马法演变为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并且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2)罗马日耳曼法系一般不存在判例性,成文法是它的法律的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成文法体系,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受判例拘束。制定法律注重层次和体系,讲究相互和谐与配合。法学教授、专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较重要的影响。通常说,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而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教授立法。(3)罗马日耳曼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办理案件,法官在法庭审判中却起了主导作用。法官往往通过解释扩大适用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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