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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A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甲公司的一栋厂房。该厂房竣工后经验收不合格,后甲公司发现A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A公司对承建的厂房进行了修复,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B、修复后的厂房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A公司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C、修复后的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甲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D、甲公司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题目

甲公司与A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甲公司的一栋厂房。该厂房竣工后经验收不合格,后甲公司发现A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A公司对承建的厂房进行了修复,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B、修复后的厂房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A公司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 C、修复后的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甲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
  • D、甲公司对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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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某住宅楼。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为此引起纠纷。经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但在工程竣工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应资质。甲乙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正确答案:A
19.答案: A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因此本题甲乙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有效的。因此本题只能选A

第2题:

南京甲单位与北京乙建筑公司欲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

A.甲、乙公司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时

B.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正确答案:D
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题:

甲单位与乙建筑公司欲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乙公司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时

B、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答案:D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5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某住宅楼。合同签订后,乙公 司进行了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甲公司以乙公司在签 订合同时不具备相应资质为由拒付工程款,为此引起 纠纷。经查,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相应资质,但在工程竣工之前已经取得了相应资质。甲、乙公司 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为:(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撤销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无效合同的补正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 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 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 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该条规定,甲乙公 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对于合同 当事人主体资格欠缺,可通过取得相应资格获得补正。 该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 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 予支持。”因此,本题答案为A。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丙公司作为该合同的见证人,并由丁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保证人。根据规定,该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正确答案:AC
(1)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价投资、人股、抵债,视同权属转移,征收契税;(3)以土地、房屋权属典当、出租、抵押,均不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第7题:

若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就该建设工程签订了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
B.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首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
C.江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宏达建筑公司最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其余合同均无效
D.若该建设个程竣工且质量合格,则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丁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第8题:

临沂市甲建筑公司与莒县乙工厂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建筑公司承建乙厂的职工公寓楼工程,如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因该工程未办理报批手续,被有关部门叫停,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甲建筑公司为此到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为工程所在地在莒县,所以日照仲裁委员会对该起案件没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

第9题:

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

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

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甲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实质上属于承包人非法转包的情况,该协议无效。选项B错误。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投标,中标后依法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可知,施工队(实际施工人)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甲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10题:

(2018年)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5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损失的责任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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